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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塔位买卖定型化契约 买卖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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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宋顺澈台北报导)骨灰塔位设施使用权或生前殡葬服务契约之买卖,是一项价格高且争议最多的一项服务,主要在于契约记载糢糊,自4月1日起,政府规定保障消费者定型化契约,消费者才有保障。

新北市消保官查核金山、万里、八里、土城及新店地区等6家殡葬设施与服务业之“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买卖定型化契约”与“生前殡葬服务定型化契约”。

查核之后,发现内容有许多的缺失:
1.使用权转让未记载、管理费专款专用未记载。
2.解除契约及退款事项未记载。
3.契约终止及退款事项未记载、
4.企业者违约处理事项未记载及消费者违约处理事项未记载等。
5.契约解除、终止与退款记载简略及违约处理记载不全等。

自即日起,业者须将有关“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买卖定型化契约”内容参照前揭公告内容修正。

消保官强调,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时,依据“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至少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业者应担保其系合法经营骨灰(骸)存放设施,且其存放设施系合法设置、扩充、增建、改建、启用及使用。

(二)骨灰(骸)存放单位之管理费得否收取,及收取之计算时点,于消费者与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业者双方签约时约定之。

(三)消费者在使用骨灰(骸)存放单位前,如同一骨灰(骸)存放设施内仍有空位时,消费者可持本契约或使用权证明向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业者请求换位,如所换骨灰(骸)存放单位与原等级不同者应退补其差额。

(四)消费者之使用权得自由转让,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业者不得收取任何名义之转让权利金。

(五)消费者如未使用骨灰(骸)存放单位时,得以书面向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业者解除契约,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业者应于契约解除日起○○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内依规定办理退款。

消保官呼吁民众,不要购买来源不明之骨灰(骸)存放单位或生前殡葬礼仪服务契约,并可向市府民政局查询以了解业者是否为合法经营殡葬设施或服务业者,其契约相关权利义务事项亦不得违反“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及“生前殡葬服务定型化契约(家用型或自用型)、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事项,尤其“骨灰(骸)存放单位使用权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自102年4月1日生效,相关内容具有法令效力,民众可依据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消费权益。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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