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以一胎化申请政庇大门重开(上)

移民上诉委员会结论被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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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5月21日讯】(纽约讯)律师和华人社区都知道,以一胎化政策申请政治庇护已经是难上加难,尤其是对福建居民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中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极力否定强制堕胎、强制节育的存在,并对外宣称“强制堕胎、强制节育是非法的”“十年内没有发生一起强制堕胎和强制节育的案例”,中国居民和华人律师都知道,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但是移民上诉委员会采纳了这些谎言,认定福建并没有发生强制节育,而且这种现象在当地并不普遍,移民上诉委员会忽略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报告,这些报告都表明肉体胁迫实现计划生育目标的现象存在。移民上诉委员会也以各种理由拒绝采纳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

在2007年以后,移民上诉委员会以这种态度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使得福建居民不可能通过一胎化政策申请政治庇护。第七巡回法庭的最新判例可能彻底扭转这一状况,第七巡回法庭从美国联邦机构报告、福建省官方报告证实:在美国生育两个孩子的中国公民,回国后有被强制节育的风险。并纠正了移民上诉委员会采纳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福建人(或中国公民)以一胎化申请政治庇护开启了大门。

案件:陈秋云诉霍德(QIU YUN CHEN v. Holder),第七巡回法庭2013年3月5日讨论,2013年5月9日裁决
编号:No. 12-2563

陈秋云(Qiu Yun Chen,音译)来自福建,1997年来美国,在美国生了两个男孩,在怀上第二个孩子时(2007年),她申请了政治庇护,因为担心自己回中国会被强制节育。移民法官以及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她的申请,认为她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她回中国以后会被强制节育,同时,移民法官认为,她可以迁移到中国其他省分,那些地方并没有像福建那样严格执行一胎化政策。

陈秋云提出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政治庇护申请的“一年期限”,但根据移民法,如果可以证明情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那么案件不受一年期的限制。发生实质变化可以有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担心被迫害的)国家情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因为在当事人在国外发生的情况所引起的,在陈秋云诉霍德一案中,陈秋云生了第二个孩子的行为被视为引起“国家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

关于证据的讨论

第七巡回法庭的讨论集中在证据上,得出了许多颠覆之前判例的结论。

●福建是否存在强制节育?

在移民法官举行的听证会上,陈秋云表示,在她生下第一个孩子以后,她的父母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庆祝活动。从她父母的所为中,村委会的官员知道了孩子出生的事实,并命令在五天内节育,因为她没有去做节育,五天以后村政府注销了她的户口。陈秋云表示,因为自己没有户口,如果回中国将没有办法获得各种政府福利,包括医疗保健,同时在找工作时也会有困难。

陈秋云引用了国务院人权国别报告(简称“中国报告”),以及美国国会中国问题执行委员会(U.S.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中国户口制度:歧视与改革》报告。

但是,美国司法部的结论是中国的强制节育是违反中国的法律的,并表示不清楚中国是否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第七巡回法庭引用了中国报告,以及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报告(《中国:计划生育法律、执行以及广东和福建的例外》),指出两点:一是即使中国存在反对强制节育的法律,地方官员也不知道或不在乎这些法律,因为对他们而言,最重要的是完成计划生育指标。二是地方官员为了完成计划生育指标,不惜采取肉体胁迫的办法强制节育,而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如果一个人有了两个孩子,夫妇双方往往有一方被强制节育。而且,“通过强制措施执行一胎化政策”的现象在中国很普遍。

第七巡回法庭还引用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违反规定怀孕的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巡回法庭认为“补救措施”暗指堕胎。美国国会中国问题执行委员会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指出,近年在福建强制堕胎的案例有记录在案,强制堕胎也被《纽约时报》报导。

因此,第七巡回法庭认为,逃避了强制堕胎的福建居民,回国后被强制节育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第七巡回法庭认为,移民法庭与移民上诉委员会忽视了美国国会中国问题执行委员会的报告,而这是联邦政府公开发表的报告。

●只有肉体胁迫才能申请政庇?

根据以往的经验,许多华人都认为只有发生肉体胁迫(如强制节育、强制堕胎)才可以申请政治庇护,但是最新判例指出:超生子女受歧视不能上学、经济胁迫均可成为政治庇护的理由。

在Zheng v. Holder案件(666 F.3d 1064, 1068,第七巡回法庭2012年裁决)中,第七巡回法庭从移民上诉委员会对案件的态度看出,移民上诉委员会对福建省发生的强制节育漠不关心。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委员会过度依赖国务院的报告,该报告认为“通过肉体胁迫达到人口控制目标的行为并不普遍”,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在过去十年中,在福建有强制堕胎和强制节育的情况”。国务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基于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说辞,该委员会声称“在过去十年中,福建没有发生过一例强制堕胎和节育”。同时,移民委员会还引用了国务院民主、人权与劳工局和国别报告与政治庇护事务办公室共同发布的报告,该报告于2007年5月发布,名为《中国:政治庇护申请与国家状况档案》,该报告中不确认肉体胁迫的普遍性。但巡回法庭认为,因为强制节育是违反中国公开宣扬的政策,因此地方官员不可能承认自己从事了违反政策的事情。同时,巡回法庭注意到,在《中国:政治庇护申请与国家状况档案》中,明确写了“不可能确认福建官员声称的是事实,事实上,在2006年就有关于当地发生强制堕胎的报导”。

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委员会过分强调“肉体胁迫”,其实不以肉体胁迫的形式,迫害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发生。中国报告就曾经提到过,“父母必须在孩子出生一个月以内注册孩子的户口,没有注册户口的孩子不能获得公共服务”。根据《中国日报》的报导,第七巡回法庭确认了没有户口的孩子可能无法参加大学入学考试。

在Lin v. Mukasey一案中,第七巡回法庭认为经济胁迫也是强制节育的手段之一,也可以成为申请政治庇护的理由。(待续)◇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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