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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提高酒驾及肇逃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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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3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酒驾致人于死,刑期加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加重肇逃刑责。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视为不能安全驾驶。有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其他相类之物、毒品、麻醉药品致不能安全驾驶者,与酒驾超标都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不能安全驾驶而致人于死者,刑期由现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刑期由现行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部主任秘书陈彦伯在条文初审时说,民众只要喝超过半瓶红酒或1又3/4瓶啤酒,大概就会超过每公升0.25毫克的呼气酒测值,吃姜母鸭时除非搭配喝酒,否则不会超标。

此外,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明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从现行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为有效吓阻酒驾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提案要求法务部及相关单位,限期于法案通过后2个月内统一酒驾累犯罚则标准,若于期间内无法达成要求目标,应严惩相关失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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