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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受伤可按《琼斯法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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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1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韩墨纽约报导)如果你在船上做工,受伤的话可以依照《琼斯法案》索赔。《琼斯法案》全称为《1920年商船法》(Merchant Marine Act of 1920),是参照《联邦雇主责任法》(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简称FELA) 制定的,FELA是为了保护铁路工人利益设立的,而《琼斯法案》则是为了保护船员利益而设立的。

关于“船员”和“船”的定义

《琼斯法案》是专门针对船员制定的,但是,法案规定的“船员”和普通意义上的船员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法案规定,只要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就可以视为船员。那么,《琼斯法案》规定的“船”是指什么呢?它必须符合四个定义:1)是漂浮的,2)在运行中,在运行中的船可以停泊在码头上,但不能离开水面停留在陆地上。3)可以移动,要有自己的动力或者使用风力(帆船)。4)在可航行的水道上。任何一个跨州的水域都可以视为可航行的水道,但是在一个州范围内的湖不可视为航道。根据这一定义,钻井平台是不可以视为“船”的,因为它是固定在大陆架上的,所以不符合“漂浮”这一条件。而且,新造出来的船只在试航时也不能视为船,因为它还没有交付商业使用,所以不可视为在航行中。

如果符合了上面关于“船”的定义,那么在船上工作、对船的运行有贡献,而且在船上的工作时间占到所有工作时间的30%的人,就可以视为船员。

船员受伤的三个步骤

如果符合上面关于“船”和“船员”的定义,受伤的船员可以申请索赔,索赔的过程中有几个步骤是非常关键的:一是写受伤报告。联邦海商法要求船员受伤以后7天以内报告,船员在受伤以后要尽快报告。如果是在商用船只上工作,受伤以后,船长会要求写事故报告。在事故报告中,一定要写明事故的责任方,如果不能确定责任方,也可以注明还没有想好责任方是谁。二是接受治疗。在没有最终确定受伤的程度之前,不要启动索赔,所以不要急于索赔,要等受伤情况完全显现以后,再进行索赔。三是索赔。如果追求和解,也可以提起上诉,可以自己索赔,也可以请律师。如果估计索赔金额超过1.5-2万元,就要考虑请律师。律师分为好多种,有专门从事《琼斯法案》索赔或船员意外伤害索赔的律师,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律师,至少要找一个从事意外伤害的律师。请意外伤害律师不需要提前支付费用,律师会垫付法庭费用、请专家出庭作证的费用等,如果索赔成功,律师获得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如果索赔不成功,律师分文不取。

误签仲裁协议 丢索赔机会

即使是完全符合《琼斯法案》的条件,也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使用这一法律,不要签仲裁协议。因为一旦签仲裁协议,很可能就不能再依照《琼斯法案》索赔。林敦就是因为签了仲裁协议,而错失根据《琼斯法案》索赔的机会。

林敦是新州居民,他在海洋周公司工作了两年多,2005年4月,他在海洋周公司的堪达斯船上作业时背部受伤。受伤以后,林敦无法继续工作,在家接受治疗,但是他的病情继续恶化,医生诊断为椎间盘突出,并告诉他需要腰椎手术。这种情况下,林敦于2005年7月给船公司去信,要求对方支付受伤的赔偿和手术的经费。2005年7月,林敦收到船公司寄来的《赔偿仲裁信》,在船公司起草的仲裁信中写着“尽管海洋周公司有义务支付治疗费用,但海洋周公司不负有与普通海洋法、《琼斯法案》以及其他法律上面的责任。”根据仲裁协议书,海洋周公司同意按月支付60%的工资,直到林敦身体恢复。林敦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兑换了船公司寄来的支票。

2006年1月,海洋周公司终止了和林敦的雇佣协议。2006年6月,林敦提起诉讼。海洋周公司提议法院解除诉讼。两个月以后,地区法庭裁定仲裁协议违法,因为根据新泽西法律,仲裁协议“显失公平”。船公司将案件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驳回了地区法庭的裁决,并将案件驳回重审,原因有三:1)林敦的案件本来是适用《琼斯法案》,但双方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琼斯法案》与《联邦仲裁法》之前没有先占关系,所以要遵照仲裁协议。2)地区法庭认为仲裁协议显失公平,所以裁定协议无效,但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协议并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3)仲裁协议仍然需要继续执行,因为林敦在协议书上已经签字,并且兑换了船公司寄来的支票,表示他已经确认了仲裁协议。◇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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