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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食安赔偿举证责任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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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明定业者违法添加、搀伪、假冒导致损害于消费者,应负赔偿责任,除非举证无关损害或已尽力注意才可免赔。

现行食安法规定,消费者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并得准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提出消费诉讼。不过,实务上常因举证困难,导致受害者无法获赔偿。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明定业者违法添加、搀伪、假冒、使用有毒食物容器等导致损害于消费者,应负赔偿责任,但食品业者证明损害非由其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发生已尽相当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消费者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从现行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币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计算,改为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计算。

现行食安法订有食品安全保护基金法源,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未来食安事件刑事罚金、没收现金、行政罚锾、没收与追缴的不当利得都将纳入食安基金。食安基金将用于支付消费者保护团体提起食安诉讼的律师报酬、诉讼费用,及食安法规定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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