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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上班 雇主需付双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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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荃台北21日电)台北市劳动局今天表示,11月29日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日,具投票权的劳工若同意该天上班,雇主应不妨碍劳工投票,并加倍发给工资。

劳动局表示,投票日是劳动基准法规定应放假的日子,具投票权的劳工应放假一日,工资照给。雇主若征得劳工同意,可在不妨碍劳工投票的前提下,要求劳工在当日上班,但应加倍发给出勤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局进一步表示,所谓征得劳工同意,必须确实与劳工沟通意见并获得劳工同意,不可由资方片面发布公告实施。若雇主被劳工检举未征得劳工同意,雇主需负举证责任,证明确实有取得劳工同意。

另外,由于投票权仅得于投票当日行使,其性质与一般休假日(国定假日)有别,该放假日也不得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

劳动局说,若雇主未依规定发给投票日出勤的员工加倍工资,或未依规定取得劳工同意即要求劳工投票日上班,可依劳基法开罚新台币2万到30万元。

劳动局表示,如对于选举日仍有放假或工资给付等相关问题,可播咨询专线1999转7015至7019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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