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投书:湖北实名控告司法败类的公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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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2月12日讯】司法腐败藏龌龊 媒体记者特别是中纪委常委应警惕湖北高院、中院以所谓的“维护大局”捂黑锅匿案不报巧渎职 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显然低估中央政治局常委智商是装聋作哑还是真聋真哑呢?压案不查真失职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不怕正义被践踏被颠覆公然以身试法做国际与国内舆论测试司法腐败“窝案”、“串案”高发态势为什么难以从根本上遏制?

控 告 书

——为纪念实名控告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等关键证据三十四周年无人敢立案受理而作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女,1963年4月生,汉族,山东乳山人。法学硕士。任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
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男,1966年2月生,汉族,湖北仙桃人。文学硕士。任襄阳中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

二、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公然违法犯罪分别所涉嫌的罪名

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明知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没有见到0087048号原始发票却公然捏造“都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尽显幽暗与诡异的湖北省高院假鉴定、再次牵出了“案中案”而徇私枉法,故意失职、渎职匿案不报湖北省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纪委和湖北省公安厅立案查处“虚假鉴定‘案中案’”及立案查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无理拒绝打通揭开“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黑幕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用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

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明知襄阳市中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没有见到0087048号原始发票,也根本没有见到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自我壮胆、自我吹嘘的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都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带有鉴定法律文书文号的《鉴定结论》 却以(2004)襄法刑申字第 5 号《通知》形式到处扬言看到说谎成性的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再次突然出现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后又为何再次神秘消失从而牵出“案中案”而徇私枉法,故意失职、渎职压案不查,匿案不报襄阳市检察院、襄阳市纪委、襄阳市国家安全局和襄阳市公安局立案查处牵出的“案中案”及立案查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无理拒绝打通揭开“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黑幕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用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

三、司法建议

鉴于海内外媒体记者特别是中纪委及各地、各级纪委领导质问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公然亮着底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同习近平为核心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斗狠、斗法而不追、不查、不立案却支支吾吾缺乏根本的、常识性判断。建议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的神精状态和智商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请中纪委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震慑且镇住犯罪、惊醒且警示迷途者;

鉴于海内外媒体记者特别是中纪委及各地、各级纪委领导质问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公然亮着底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同习近平为核心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斗狠、斗法而不追、不查、不立案却支支吾吾缺乏根本的、常识性判断。建议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的神精状态和智商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请中纪委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震慑且镇住犯罪、惊醒且警示迷途者。

四、诉讼请求的目的

鉴于下列经多次向我各级政法机关反映过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明显是司法腐败藏龌龊!

1、 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明明已经收集到了收砖证人侯德朝的证人证言,还写有“侯德朝收砖是属真情况”的字样。

可是,几天,仅仅是几天过后,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却昧着良心写成至今不知道收砖证人侯德朝“是哪一个”的伪证,老河口市(时称光化县)法院司法败类也采信了此伪证。无故失踪四年半之久的收砖证人侯德朝是怎样被襄阳中院司法败类找到的???找到后侯德朝的证人证言又是怎样的???为什么正直的收砖证人侯德朝的证人证言始终不变???对此,湖北省法院系统司法败类闪烁其词,不愿正面回答!不愿公开相关证据!

2、 有人举报目击证人陈国英看到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毁灭掉0087048号原始发票,此后,胆大妄为的冤案始

作俑者杨元庆自说自话、为自证清白“此地无银三百两般掩耳盗铃”写下了“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的伪证,为了搅局、为了干扰我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中共乡、镇级供销社党支部书记金邦文并没在“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却代表组织写下了“证明属实”的伪证来检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们的智商。因为现行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组织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因为没有认知能力不能作证。金邦文倒是“自然人”也因为其不在“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不具备证人资格而不能作证。假如金邦文非要坚持说真话、说实话以求心灵得到安慰证明其在“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和华裔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纪委及各地、各级纪委领导自然想问:“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究竟有多少人?这几个人中是谁提议要“遗失发票”又是谁望风、谁壮胆等做了怎样的分工?现场目击证人金邦文是正面还是背面看到“遗失发票”?侧面吗?是左侧还是右侧?是白天?还是夜晚?夜晚吗?若在室外有无月光?若在室内有无灯光?能见度怎样???怎么心照不宣地知道“遗失”(在这里只能用引号,因为是杨元庆自己写的“遗失”而没有用“毁灭”一词)的是“发票一张”,而且恰巧是顶替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湖北省法院系统司法败类多年来一直拒绝公开这些书证的缘由始终是谜?!可是控告人徐建军早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就提出的《控告书》里很理性、很客观、很中肯地强调: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且预言,顺着“故意隐匿或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这条线索查下去,就一定会查出惊天大案。同时,这也是当时中国大陆法律所规定的条款。这里的“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中的“何方”?!也即究竟是“哪一方”已经“故意隐匿或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湖北省法院系统司法败类早已心知肚明!不然,在得到司法官场权力寻租的好处后,不仅胆大妄为故意徇私枉法,故意失职、渎职压案不查、匿案不报同级检察机关、纪委、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而且自毁朝纲、自掘坟墓、不惜以身试法,极力隐瞒、歪曲甚至掩盖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

3、 襄阳中院犯罪嫌疑人郑国光院长在1982年4月手拿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的伪证,虚构湖北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却不敢公开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1983年8月湖北高院司法败类到处扬言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甚至到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吴家友院长扬言要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负全责”仍不敢公开0087048号原始发票原件更不敢公开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 “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原件;老河口法院究竟是在1984年6月6日还是在7月18日报送老河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老河口市检察院说在1984年7月18日。怎么在卷宗里没存该日的《报告》,仅有6月6日的《报告》???是谁刻意回避控告人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

一言以蔽之,请求法院依法摊开0087048号原始发票原件、摊开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带有鉴定法律文书文号的《鉴定结论》。让媒体记者、人大代表看看司法败类是怎样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击报复控告人徐建军的!从而,排除合理怀疑即可,进而依事实真相、依法规宣告有充分依据而对司法败类慎重提出控告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

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十八大以来,从践行八项规定到反“四风”,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铁腕反腐到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抓铁有痕的举措,表明了中央惩治司法腐败的坚定决心。习总书记在2014年6月30日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教育实践活动越往后,需要整改的问题就越集中……该上级主动的就上级主动,该下级主动的就下级主动,该共同拿方案的就共同拿方案。针对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和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拼违法的胆量大小的背后,其实是社会拼权、拼钱和权力寻租的风气的集体展现。加之,司法公信力不足为司法机关惊觉。毕竟,法院、公安等政法机关是我们党和人民刀把子,决不能有司法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严肃查处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理念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为显示中央敢于打老虎铲毒瘤的决心和力度,随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最高检联合专案组的巧妙介入侦查,湖北司法败类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等事实真相匿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连续实名控告长达34年的控告人徐建军的案情逐渐明朗清晰。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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