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两岸协议监督 沟通监督并重

【字号】    
   标签: tags: , ,

【大纪元4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翟思嘉台北2日电)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已大致成型,除“四加二”沟通机制外,还明确立法院“审议”、“备查”程序,及未经审议或审查通过的效果。

据了解,草案中确立“四加二监督机制”架构,包括国民党团提出的“议题形成阶段、协商议题业务沟通阶段、协议签署前阶段、协议签署后阶段”等4阶段监督机制,向国会及公众沟通;加上行政院内部的先行审查、送国安单位再审查等2阶段。

在国会方面,将分阶段与立法院正、副院长、朝野党团、相关委员会及其召集委员与委员沟通咨询并听取建议。立法院提供的意见及资讯,应该作为协议协商、签署与执行的参考。

在公众沟通部分,将分阶段向利害关系对象、各界意见领袖、学者专家等,透过座谈会、记者会、说明会等不同的方式,听取各界的声音,了解各界需求,提升两岸协商的透明度。

二阶段国家审查机制,初审阶段由行政院召开跨部会审查,包括国安局、国防部、陆委会及相关部会、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审查项目包含国防军事、科技安全、两岸关系、外交及国际关系,及其他如经济、就业、资讯安全等事项。

跨部会审查后再交国安会复审,确认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疑虑,才继续进行后续协商及签署,且在业务沟通大致完成后,就应向公众举办公听会;若有国安疑虑,则必须重新或停止协商。

草案还明确立法院“审议”、“备查”程序,若两岸协议内容涉及修法,应送立院审议;不涉修法则送立院备查。

若两岸协议经立法院审议或审查未能通过,协议统筹办理机关应立即通知大陆方面,并视需要与对方重启协商,重启协商后的两岸协议,仍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沟通、咨询。

此外,条例也明定两岸协议的协商原则,应遵守对等、尊严、互惠及确保国家安全等谈判原则。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