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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加重诈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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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8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名义犯案,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次长吴陈镮会后受访表示,修法重点还包括麻疯病已非传染病,修法拿掉;避免厂商囤积居奇造成物价波动,过去没处罚规定,这次修法增列罚则;加重处罚集团性、利用网路或利用公务员名义诈欺案;加重处罚暴力讨债。

意图囤积包括粮食、农产品或其他民生必需饮食物品等,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意图影响民生必需饮食物品等交易价格,而散布不实资讯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暴力讨债部分,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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