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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提原始凭证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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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营利事业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只要不涉及逃漏税捐,在救济程序结束前提出原始凭证或证明,可免除处罚。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于提案说明表示,纳税人已提出经买受人签章证明的发票收执联,且完全没逃漏税情形,如提出原始凭证或取得相当证明,即已符合立法目的,没违背保存凭证义务,应不处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营利事业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如已给与或取得凭证且账簿记载明确,不涉及逃漏税捐,于税捐稽征机关裁处或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提出原始凭证或取得与原应保存凭证相当证明者,免依规定处罚;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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