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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政府租税优惠应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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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25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政府租税优惠必须明订实施年限,不得过度;税捐机构以不当手法取得自白,不得作为课税或处罚证据。

不过,财政部主张的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罚锾,应该加征滞纳金与强制执行,遭立委批评为“酷刑”,并未通过。

另外,财政部有意修改课税罚锾在行政救济终结前得免强制执行的规定,也遭立委质疑是“林志玲条款”,最后也没有通过。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上午审查“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财政部长李述德等官员到场报告并备质询。

委员会首先通过税捐稽征法第14条之4修正条文,有鉴于国家资源有限,未来政府提出的租税优惠措施,应明订实施年限,并以达成合理的政策目的为限,以防过度。

立委原本提案主张税捐机关人员应该秉持“礼貌之态度及服务之精神”,提供纳税义务人适当协助,经协商后,改为税捐机关应设置适当场所,聆听或解答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立委质疑税捐机关常以不当手段处理课税与处罚,最后增订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6,税捐稽征机关故意以不正当手法取得的自白,且与事实不相符者,不得作为课税或处罚的证据。

财政部主张修改课税罚锾在行政救济终结前得免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免纳税义务人为拖延缴纳罚锾,经常提起行政救济,却遭立委质疑是“林志玲条款”。虽然李述德一再澄清,修正条文与名模林志玲漏税争议无关,但在立委反对下,修正条文并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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