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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水下文资法 国家宝藏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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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9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草案,可有效保存、保护与管理水下文资,罚则最高可处新台币1000万元罚金。

初审通过条文内容包括水下文资的保护与管理、权利归属、所涉海域范围的处理、在罚则上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及其他相关规定。

立法意旨,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为保存、保护及管理水下文化资产,建构国民与历史联系,发扬海洋国家特质,并尊重联合国保护水下文化资产公约与国际相关协议精神。

文化部表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2009年1月生效,水下文资保存已成为国际趋势。2006年起委托中央研究院在澎湖等海域调查,截至今年6月,经水下验证发现具体目标物共79处,其中已辨识确认为沉船等目标物者有15处。

文化部说,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规定列册追踪者有4处,分别为载有大量砖瓦青瓷的清代木船、1892年从中国大陆上海到香港途中遭遇台风触礁沉没的英国籍“S.S. Bokhara”商轮、甲午战后编入日军舰队的清广东水师巡洋舰“广丙舰”及日军二次大战运输舰“山藤丸”。

文化部表示,经调查周边海域水下文化资产丰富,无专法可遵循,不仅会造成中华民国水下文资流失,且如外国团体在中华民国海域内任意打捞水下文资也无法规范。水下文资保存法草案完成三读、正式施行后,将成为保护水下文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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