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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四法修正案 台立院初审通过

劳基法修正案明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会同工会提利润分享计划 送主管机关备查 违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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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3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吴旻洲台湾综合报导)日前国民党团推动“加薪四法”,强制企业有获利就需分配给劳工,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23日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会同工会提利润分享计划,送“当地主管机关”备查,违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劳动部长陈雄文表示,适当增订劳工参与机制,将能保障劳工权益。

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审查蓝委赖士葆版的《劳动基准法》第29条修正案,增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公平考量劳工年资、薪资、职位与绩效等因素,会同工会订定奖金或分配红利的利润分享计划书,无工会者,召开劳资会议共同订立后,将计划书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并于次一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前实施,违反者将可处5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锾。

劳动部长陈雄文强调,目前修法的对象是从上市柜公司开始实施,因为上市柜公司有财报数据,在此透明的情况下,企业只要有盈余就要与劳工分享,他乐见未来能逐步落实至其他企业。

对于利润分享计划,有资方认为这是干预自由市场,陈雄文表示,过去政府也曾为了扶植企业而干预自由市场,这次为了照顾劳工,而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在台湾是非常重要的突破。

不过,陈雄文也强调,此次修法第一阶段确实只能照顾到1/3的弱势劳工,但会从全国1,700多家上市柜公司、约300多万名劳工开始着手,是因为这些公司的财报透明、方便查核,因此作为此次修法的第一步。

至于劳工超时工作对企业的罚责,有建议从目前最低2万元调升到5万元,不过陈雄文则表示反对,因为有些中小企业违反工时规定,可能只是少给加班费一、二千元,却要罚5万元,不符合比例原则。◇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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