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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房地税申报 可扣除费用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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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22日电)财政部发布“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新制明年元旦上路后,个人房地完成移转登记的次日起30天内申报纳税;举凡契税、代书、中介、搬运、装潢等费用可列为成本扣除。

赋税署副署长蔡碧珍表示,房地合一税明年元旦起实施,个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纳税。

其中居住者要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非居住者要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交易的房屋、土地属信托财产者,得由受托人代为申报。

作业要点指出,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计算,以成交价额减除房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取得成本是指买卖取得者,以成交价额为准。

费用认定包括购入房屋、土地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公证费、中介费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但均要提示证明文件。

此外,作业要点亦规定,取得房屋后,于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内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缮费,例如中介费、广告费、清洁费、搬运费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税法规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个人未提示费用的证明文件,或所提示的费用证明金额未达成交价额5%者,稽征机关可以按成交价额5%计算费用。但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管理费、清洁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能列为费用减除。

适用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损失仅得减除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得与旧制互为减除。适用自住房屋、土地重购退税或扣抵时,个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于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如以配偶之一方名义出售自住房地,并以配偶的他方名义重购者,亦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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