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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洗钱防制修法初审过 增扩大没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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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日初审通过《洗钱防制法》第18条修正草案,针对集团性或常习性方式犯洗钱罪者,若有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财产或利益来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可依法没收。若修正草案年底完成三读,预计明年6月上路。

“《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规定,以集团性或常习性方式犯洗钱罪者,有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所得支配之财产或财产上利益,系取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者,没收之;犯洗钱之罪,其所移转、变更、掩饰、隐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没收之;对于犯类似财产不明的洗钱罪,草案规定,亦同。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表示,许多洗钱都是秘密型犯罪,不容易发现,也会有暗藏其他没有被发觉的犯罪不法利得,这次增加的扩大没收机制主要是追索不法利得,让相关司法机关可以没收洗钱本身以外财产。不过若当事人举反证证明有具体来源,则不予没收,“双方是有一个平衡的作用”。

陈明堂也指出,现行法规松散、不完善,这一次的修法会更为完善,未来也会明定一套SOP标准作业程序,类似兆丰案问题,银行就无法脱免应负的责任,洗钱法制更完备。

会议主席、立委尤美女裁示,全案不须经朝野协商,提报院会处理,预计本会期结束前可完成修法。依照修正条文内容,若年底顺利通过,最快明年6月可以实施。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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