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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无薪假请产假 雇主不得拒绝应给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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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2月16日讯】(中央社台北16日电)劳动部今天说,已通函各地劳政主管机关,受雇者在无薪休假期间申请产检假、陪产假或安胎休养请假,雇主依法不得拒绝,且应给全薪。

为了保障受雇者无薪休假期间,产检假、陪产假或安胎休养的请假权益,劳动部劳动条件司说明,已于2月3日通函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受雇者如有相关需求提出申请时,雇主应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给假,不得拒绝或视为缺勤而影响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它不利处分。

有关薪资部分,劳动部表示,产检假或陪产假期间应依“无薪休假”前原劳动契约所约定的工资数额给付,至于安胎休养请假期间的薪资,则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劳动部指出,违反者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违法雇主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经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将按次处罚。民众若想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宜,可就近向当地劳政主管机关或拨劳动部免付费电话(0800-085-151)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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