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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 台内政部:宜修不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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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2月22日讯】(中央社台北22日电)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今天表示,红十字会近日引发争议,加上1954年制定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已陈旧落伍,应大幅修正或废止;内政部表示,该法有它的时空背景,宜修不宜废。

徐永明上午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他说,红十字会近年发生许多争议,但因为有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这个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人民团体法等法律,成为“帝王条款”,这将是时代力量要关注的转型正义中的一环。

徐永明表示,红十字会的角色也很重要,但红十字会法在民主国家的转型正义过程中,是无法被人民接受的,应该从法制面来看,“红十字会是否因为专法存在,而无法成为一个正常的单位?”他也呼吁,要仔细思考红十字会法的发展与存在。

徐永明指出,条文中规定,政府指派当然理监事,导致红十字会充满官方色彩与政治介入空间;又没限制会长及理监事任期,万年领导问题一直存在;条文赋予红十字会仅需透过理事会决议,就能发动劝募,不受公益劝募条例规范,这些都需要检讨。

对此,出席记者会的内政部合作及人民团体司筹备处副主任陈志章表示,因为红十字会法是1954年就制定,有它的时空背景,内政部立场是可以修法,但暂时不宜废止;至于修正的方向,像是公益劝募部分、理监事任期等,都能在修法时充分讨论。

卫生福利部社会救助及社工司专门委员黄宏谟则说,近几年红十字会愿意配合公益劝募条例相关规范,发起劝募除了经过理事会同意外,后续劝募活动期满,要把劝募成果及财务使用计划执行完竣后,都要报主管机关,对于红十字会发起劝募的专案,也纳入会计师年度查核对象。

红十字会联络发展处处长徐孝慈表示,红十字会的立场是红十字会法可以修,但不建议废,因为红十字会的起源与日内瓦公约有非常大的关系,多数国家也都设立专法或是特别命令;而红十字会并没有公益垄断的状况,执行国内外赈灾救援工作时,绝无政党考量,是以人道作为第一优先。

她也说,红十字会要遵循的法令,除了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外,还有公益劝募条例、人民团体法等,和一般民间团体唯一差别,是当重大灾难发生时,红十字会有紧急募捐权,这部分将来修法时要如何处理,大家可以集思广益。建议可以依照时代变迁来修法,让红十字会的人道工作效益发挥到最大,也符合民意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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