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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陆配取得身份证最短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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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13日讯】(中央社台北13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未来陆配取得身份证时间可由现行的6年,缩减至最短4年。

内政委员会审议的两岸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案,包含国民党执政时送立法院的行政院版本,蓝绿立委一度在委员会中僵持不下。内政委员会主席、国民党立委黄昭顺开会中两度宣布休息,议事空转一下午,最后立委自行散会。

不料黄昭顺在晚间6点42分再度回来开会,宣布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条文完成审查。

该项修正案是行政院在民国101年11月14日送立法院审议,由于届期不连续,民国105年2月1日再度送立法院审议。

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的行政院版,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年限由现行的6年,比照外籍配偶调整为4至8年。

条文规定,为保障已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权益,订定过渡转换机制,明定大陆配偶符合草案中所定条件者可适用新制,在居住满4年后取得身份证。

不过,陆配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仍可适用现制,于在台居留满6年后取得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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