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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契约新制明年上路 租屋族权益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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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晴玳台湾高雄报导)房屋租赁契约新制6月颁布,明(106)年1月1日即将上路,日后以出租房屋为业的房东,租赁契约若违反“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最高将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

新颁之“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增订内容包括:不得抛弃契约审阅期、不得约定禁止入户籍、不得约定税赋转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担保责任等,若在契约中列入“不得记载事项”的条文,则该条文无效。

至于押金、水电费、修缮费用等常见租赁纠纷,新制并有详细规定,如担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房屋租金之总额、水费及电费单价计算、设备损坏以房东修缮为原则等。房客在签约前宜“停、看、听”,以免权益受损。

高市府地政局长黄进雄表示,依据行政院消保处解释,不论公司、团体或个人,凡以出租为业者,均视同企业经营者,得以“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加以规范。新制上路后,如租约内容违反新制事项,将依消保法第56条之1规定限期改正,届期未改者,可处新台币3万至30万元罚锾。

黄进雄指,过去房屋租赁契约书屡见不平等条款,使房客有苦难言,新制推行后,将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及权利救济管道,保障房屋租赁双方权益,落实居住正义。为推广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地政局近期将前进大专院校宣导,并于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区办理说明会。

有关“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暨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内容可至内政部不动产资讯平台(http://pip.moi.gov.tw/)下载,民众租屋若有发生消费纠纷,可透过高市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消费争议,或可电洽地政局地籍科(07)336-8333分机2597,由专人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责任编辑:杜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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