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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蜂遭螫身亡非因公殉职 抚恤金少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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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01日讯】捕蜂抓蛇是否为消防业务,引起社会关切。台东曾发生消防员尚未摘到蜂窝即遭螫伤过敏送医不治,不算“因公殉职”,只能算“因公死亡”;也有消防员火攻蜂窝,不慎烧了屋子,还自掏腰包赔偿。

民国100年10月19日深夜,台东县消防局知本分队接获民众求援,知本温泉一间饭店内有虎头蜂巢,当时50岁、隔年就要退休的李姓消防员赶往摘除,但着装时被蜂螫伤。

李姓消防员当场引发过敏,失去心跳,经同仁抢救恢复心跳送医,不过持续昏迷,和死神拔河19天后,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对此,亲友和打火弟兄难过不已,当时李姓消防员的小队长邱伟原悲恸地说,每次出任务,李员出勤总是战战兢兢完成,从未有任何怨言,这次的意外队上都伤心难过,“他真的是个好队员”。

台东县消防局积极争取最高抚恤,不过,最后只以“因公死亡”抚恤,而不是“因公殉职”,抚恤金相差新台币800万元。

根据公务人员抚恤法第5条因公死亡的定义,包含:一,因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二,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三,因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四,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死亡。第一款属因公殉职,抚恤金最高。

台东县消防局提报李姓消防员为“冒险犯难”因公殉职抚恤。不过,铨叙部回复台东县消防局公文表示,奋勇要件是指公务人员明知灾难或事故现场已有相当危险性,且会危及生命,仍奋勇进入灾难现场进行抢救;李员着装前即遭虎头蜂螫,因此难以认定是否有奋不顾身。

铨叙部解释,当时如果群蜂已攻击摘除人员或民众,导致面临生命危险时,李姓消防员仍奋力冲向蜂群,并消灭蜂群,则可认定“冒险犯难以致死亡”,因此李姓消防员不算“因公殉职”。

不过,李姓消防员的死因与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致死有关,因此符合第二款的“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办理抚恤。

另外,知本消防队于民国104年10月9日接获民众通报住宅有虎头蜂窝,消防员以火攻,火花不慎掉落屋顶,引发火势,将屋主的房子烧了,最后消防员自掏腰包赔偿95万元。

台东县消防局秘书林建诚表示,这两件事还不至于打击整个消防弟兄士气,但消防业务是有必要回归正常化,厘清消防业务的本质。

不过,也有基层消防员不反对捕蜂抓蛇业务。不愿具名的关山地区消防员表示,目前消防队里都有捕蜂抓蛇的工具,也都有受过训练,和其他单位相较,消防单位各地区都有建置,是比较适合担任此工作,“人力不足,可补人力”,只要将捕蜂抓蛇列入消防业务,就可以解套了。(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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