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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芳窃盗案 监院请法务部再审、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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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2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北报导)监察院14日表示,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黄明芳窃盗案,未详查事证,就撤销第一审无罪判决而做有罪判决,且不当剥夺黄明芳依据《刑事诉讼法》应有的证人诘问权,及侵犯《宪法》应受保障的诉讼权,建请法务部研提再审或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研提非常上诉。

监察院表示,高雄地方法院判决认定黄明芳因合伙利润分配纠纷,不告而取谢振城之5棵红桧、1棵香樟,并未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图,判决黄明芳无罪;但检察官上诉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黄明芳有期徒刑8月确定。二审逆转有罪,不得上诉。

监察院指出,该案原本出庭证述的7名合伙人当中,竟然有4人在另外案件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讯时证称,他们是捡拾漂流木工人,没有参加谢振城等7人合伙,也不认识其他股东。谢振城原本所证称的7人合伙;谢振城对红桧、香樟等木材之数量、价格及来源之证述,与其证述合伙捡拾漂流木之情节,均有前后不一的情形。

监察院认为,本案相关证人各说各话,犹如罗生门,且未详查事证,就撤销第一审无罪判决而做有罪判决,并不当剥夺黄明芳依据刑事诉讼法应有的证人诘问权,及侵害黄明芳应受保障之诉讼权,建请法务部转饬所属研提再审或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研提非常上诉。◇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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