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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署讨大楼胜诉 救国团须还屋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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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2月10日讯】国有财产署指控救国团占用位于台北市松江路的“志清大楼”,最高法院维持台湾高等法院见解,判救国团须还屋,另须回溯从民国100年8月5日起按月给付租金新台币76万多元定谳。

判决书指出,财政部国有财产署主张,救国团41年10月成立时,隶属国防部总政治部;行政院58年解除双方隶属关系,改由行政院督导,属政府机构。

国产署表示,救国团因业务受教育部督导,教育部同意救国团无偿使用志清大楼,但救国团成为独立社团法人,不受行政院督导,无隶属关系,彼此借贷关系因目的使用完毕而消灭,应返还大楼。

国产署说,救国团应返还占用的志清大楼1楼到5楼及地下室1、2层空间及另须付租金。

救国团说,和国防部没隶属关系,也不是行政机关内部单位,志清大楼是自筹经费购买,并获林姓地主赠地,与中央通讯社及荣工处合建志清大楼,但当时未取得法人资格,无法登记大楼所有权,才将大楼所有登记为中华民国。

救国团表示,纵使这些房地为国有财产,救国团也是本于使用借贷关系而为占有,借贷关系迄今未消灭,不能因此把大楼当成国家的,国有财产署不得请求返还房地及追讨不当得利。

一审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采信救国团主张,判国产署败诉;案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推翻北院判决,采纳国产署主张,也认为因年代久远,无法查证救国团当初是否与教育部签订使用期限及借贷目的,救国团又无法证明有其他合法使用权利证据,即无权占用,应返还大楼,另须回溯从100年8月5日起,按月给付租金76万多元。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维持高院见解,全案确定。(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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