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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回溯5年 诊所安胎可请劳保给付

劳保局近日宣布放宽伤病给付标准,孕妇在妇产科“诊所”住院安胎,可以请领劳保伤病给付。(Fotolia/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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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一位怀孕妇女去(2016)年8月在妇科诊所安胎55天后,向劳保局申请劳保伤病给付,但因是住诊所非医院而被劳保局驳回,当事人向劳动部提起诉愿,决议撤销原处分,要求劳保局另为处分。劳保局函请劳动部解释,在妇科诊所安胎可否视为住院。劳动部近日做出函示,放宽劳保被保险人在妇科诊所安胎住院,得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请领伤病给付,并溯及既往,以往在诊所安胎个案,在5年请求权期限内,都可提出申请。

劳动部指出,劳保普通伤病给付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期间因无法从事工作所致的经济损失。依《医疗法》规定,设有病房收治病人者为医院,仅有门诊者为诊所,故被保险人因伤病住院诊疗,一般以医院为范围。

不过,《医疗法》另有规定妇产科诊所,得依医疗业务需要设置产科病床,留置孕妇或产妇进行必要的照护,因此在妇产科诊所安胎住院的医疗行为,其适法性并无疑义。为提供怀孕妇女合理的生育风险保障,故放宽被保险人在妇产科诊所安胎住院,可依规定请领普通事故伤病给付。

劳动部表示,劳保局已核发当事人劳保伤病给付3万多元,据劳保局统计,今年1~5月类似案例约20多件,粗估一年可受惠案件约50件。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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