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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有度 太宗“录囚” 死囚守信

作者:洪熙

大唐贞观时期,帝王治国一流,文臣武将一流,还有一个令人怀念的“一流”,就是贞观时期的司法颇为公正,古今都称羡 。

调查大案 只判主谋

贞观初年,青州发生一件谋反案。地方官员追捕叛贼,抓获了很多嫌疑人,全部关进了监狱,一时之间监狱人满为患。唐太宗下诏,派崔仁师前往地方,办理这个案子。

崔仁师来到青州监狱,命狱官将嫌疑人身上的枷锁全部去掉,让他们洗澡、吃饭,并好言好语地安慰他们。

崔仁师详细调查每个嫌疑人,最后查出其中只有十几个人是此案的主谋,于是崔仁师只带着这十几名犯人覆命,释放了其余无罪的犯人。

官员复核谋反案 犯人心服口服

崔仁师处理完案子后,将案子的细节一一陈述,上报朝廷,朝廷派使臣前往地方复核此案。大理寺少卿孙伏伽对崔仁师说:“这件案子本来牵连了很多人,您一下子无罪释放了那么多人,而那些被判死刑的囚犯,今天将被处决。可是人人都想活命,谁想去死?恐怕那些死刑犯会心有不甘,我真替您担心!”

崔仁师说:“我常常听说,审理案子应当以仁恕为主,所以说‘杀人刖足,亦皆有礼’。怎么能够为了自己一时的安逸,明明知道犯人有冤屈,也不想为他们伸冤呢?如果我的判决真的有误,我情愿用自己一个人的命,去换这些犯人的性命!”孙伏伽听到这番话,惭愧地退出了公堂。

使臣奉皇命来到青州,再次提审犯人复核此案时,这些囚犯都说:“崔公为人很宽仁,办案公正,一点也不冤枉我们。我们愿意服罪。”

太宗宽仁 减免死刑

贞观时期,太宗对臣子说,人的生命极其贵重,人死不能复生。太宗怜悯子民,修改法律,废除了50条死刑条目。唐太宗对死刑审核极其慎重,规定要实行三复奏,在处决犯人的当天,向皇帝报告三次,反复核实。后来,太宗觉得三复奏还不够,又规定了五复奏。

唐律规定,罪犯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不服县里的判决,可以上诉到州;不服州的判决,可上诉到尚书省,由左右丞相详细审判;如果还不服,就得向三司陈诉。唐朝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长共同审理重大案件,这一制度严密而完备。

太宗放死囚回家过年 一年后死囚如约而至

根据唐朝司法制的规定,每到冬月,皇帝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录囚。录囚,是上一级司法机构对在押犯人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对案件审判是否公正,是否隐匿冤情。

贞观六年,全国判处死刑的人数是390人。年底时,太宗亲自到监狱录囚。宽仁的太宗,下了一道命令,放这些死囚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太宗和死囚们约定,来年秋天他们要回到狱中,接受行刑。这些死囚都答应了。等到来年,这些死囚都如约而至。太宗皇帝心中感叹他们如此守信,就赦免了他们。

唐朝法律有刑讯的规定,刑讯每隔20天进行一次,拷打三次为止,总数不得超过200杖。

被处决的死囚,如果没有亲戚,官府要为其办置棺木,将其埋葬在位于京城的七里以外官方指定的墓地中。

贞观元年,唐太宗曾对臣子说:“律法,不是朕一个人的律法,而是天下的法。”唐太宗的意思是说,即使是皇帝本人,也不能随意以个人名义,干涉法官和司法部门办案,法官和司法部门享有独立依法办案的权力,不受国君的意见所左右。@*#

参考资料:

1.《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2.《旧唐书卷五十.志第三十.刑法》
3.《旧唐书.列传第二十四》

责任编辑: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