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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管理法修法 NCC:保障秘密通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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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3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针对外界质疑电信管理法草案第9条扩大通信纪录范围,侵害民众隐私,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19日表示,草案所列通信纪录各项资讯包括电信号码、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信箱或位置等,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电信公司不可任意搜集或提供个资。此外,NCC将依行政院版本向各党团立法委员完整说明,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及消费者权益。

NCC指出,由于网路架构及通讯型态改变,有别于过往以语音为主的服务型态,目前民众多利用电信事业所提供数据服务上网从事通信,为确保民众使用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的账务正确,电信管理法草案将通信纪录定义为,“指用户或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公众电信网路所产生之发送方、接收方之电信号码、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纪录,并以公众电信网路性能可予提供者为限。”以切合民众使用习惯。

NCC强调,通信纪录所列各项资讯,仅列出电信事业提供电信服务时所可能产生的资讯,包括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且依《个资法》第19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机关应有其特定目的,并符合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对个人资料予以搜集或处理”,电信公司不可任意搜集或提供个资。

同时,依电信管理法草案第9条第3项的授权,NCC将订定通信纪录与账务纪录保存期间、用户查询作业程序、收费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以利电信事业遵循。

NCC指出,立法院审查时,部分立法委员提案增订第9条第4项因应民众急难救助调取民众通信纪录的法源依据,以确保民众生命身体的安全,因涉及急难救助范围、可调取的机关及得调取的资料范围、构成要件与审查程序不明,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审查会已决议交付协商。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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