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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借钱买保单 保险局预告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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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9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新北报导)金管会24日预告“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6条、第7条修正草案,将修改保险业招揽办法,对于借钱买保单等行为,将采取四大管控措施,以强化保险业对于招揽及核保等作业程序的控管,以及为符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25条对身心障碍者健康权的保障。

金管会保险局表示,近期内将预告修正“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预告二个月,预计年底前上路。该办法修正重点包括,首先增列保险业招揽人员在招揽时,应了解要保人缴交保险费的资金来源,以及招揽报告书应纳入要保人投保前三个月内是否有办理贷款或保险单借款情形。

第二,明定保险业招揽人员及业务往来保险经纪人不得劝诱要保人以贷款或保险单借款缴交保险费,且保险业或其招揽人员不得给付或支领推介要保人申办贷款缴交保险费的贷款酬金。

第三,明定保险业就资金来源为贷款或保险单借款且购买有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保险商品(不包括小额终老保险及保险期间在3年以下之伤害保险),或有生存保险金的房贷寿险商品的客户,应另指派非销售通路的人员在核保通过前,再以电话访问确认招揽人员是否有充分了解客户及保险商品适合度等事项。

第四,客户资金若是贷款或保单借款来投保有保单价值金的商品,或是有生存保险金的房贷险,要指派非销售通路人员在核保通过前,再以电话访问方式,确认招揽人员有充份了解客户及保单适度,并要明确告知客户因财务杠杆操作方式所将面临的相关风险,及最大可能损失金额。

第五,保险业核保时,要评估投资型保单要保人缴交保费的资金来源;不得承保用借钱缴保费买投资型保单,且投资属性不是积极型的保户;评估销售各种有解约金保单给70岁以上客户的适当性;评估客户缴交保费的资金是否是投保前3个月向同一家保险公司贷款或保单借款、检视客户提供财务资讯的一致性;不得有未了解客户是否借钱缴保费的情事。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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