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有条件开放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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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2月20日讯】据中央社台北十九日报导,台湾经济部今天公告实施有条件、适度开放台商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在开放条件上设有总量管制限制,限制投资范围不含工业区等条件。对于过去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赴大陆投资的业者,虽允许于月底前申请补办许可,但在台湾有不良债信纪录者则不在许可范围内。

经济部投审会已于日前与有关机关会商,并报奉行政院核定有条件、适度开放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在今天公告实施。

经济部表示,经政府相关单位评估后,鉴于大陆房地产市场虽有商机,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并有走向泡沫化的风险,因此,现阶段开放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必须极为谨慎。在兼顾现实与管理风险的考量下,政府决定有条件、适度开放厂商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至于房地产开发业大陆投资补办案件则采从宽处理,放宽补办登记的条件。

在开放条件上,包括订定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总量管制目标,第1年赴大陆投资总额不超过新台币100亿元,未来视台湾经济情况再作调整;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的个案投资金额不得逾1000万美元。

为避免厂商赴大陆开发工业区、工商综合区反加速台商西进,今天公告开放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中依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 (细类标号6611) 办理,但不涵盖工业区、工商综合区、公共建设及新市镇、新市区的投资发、兴建及租售。

此外,为避免台商投资大陆、债留台湾问题,开放条件规定,开放对象以在台湾从事房地产开发业者为限,并须经营3 年以上,且近3年至少2年有盈余者;投资人须财务健全、偿债能力佳、流动、速动比例在 100以上,负债未达净值的50﹪。此外,投资人申请许可时,必须提出资金回流等对台湾回馈的相对条件。经济部表示,91年6 月30日以前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赴大陆投资于91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补办许可者,个案金额不得逾1500万美元;其投资人 (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及关系企业在台湾有不良债信纪录者,也不可补办许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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