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新标准法案 — 医疗保险及责任法案(HIPAA)

专访赫里克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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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本报记者祁建平纽约讯】1996年联邦立定了医疗保险及责任法案(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AA))。HIPAA法案要求所有采用电子方式(通过电脑计算机)传输医疗资料的医疗服务业﹑医疗计划业和医疗交换业等医疗业者在交换资料的过程中采用由HH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建立的标准格式。所有医疗业者必须于2002年10月16日达到标准。

现在距离10月16日只剩几个月的时间。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著名的赫里克(Herrick,Feinstein LLP)律师行﹐采访了精通该法案细节﹐并帮助医疗机构实施该相关法规的安梅茨律师(Anne Maltz﹐Esq.)。以下是采访记录﹕

记者﹕请问HIPAA实施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HIPAA综合性法案涉及三方面﹕(1)电子交易法规﹐(2)隐私法规和(3)安全法规。

记者﹕能详细谈谈吗﹖
律师﹕电子方面﹐所有医疗业者(医疗服务业﹑医疗计划业和医疗交换业)的电子资料交换格式都必须于2002年10月16日达到新设定的标准﹐HIPAA为申请电子索赔建立了标准和格式。大多数医疗业者所使用的软体必须进行重大的修改﹐员工培训也要相应调整。隐私法规方面﹐HIPAA要求相关组织到2003年4月14日达到设定的标准。隐私标准将保护所有由医疗业者所编制或保存的私人医疗资料(口头﹑书面和电子等)。HIPAA规定了六项新的患者权利。患者有保护病历的权利﹑有决定是否让医疗业者为营销或其他特殊目的而公开医疗资料的权力等等。安全法规于1998年8月发布﹐虽尚未最后完成﹐然而不能将其忽略﹐因为它们是维系电子交易法规和隐私权法规的纽带。没有安全法规就象小心翼翼地将特殊文件归档却不锁文件柜一样。在实施安全法规时﹐应变程序﹑内部稽查机制﹑雇佣结束程序及完整证书是必需要考虑在内的。

记者﹕电子交易达标有无延期的可能﹖
律师﹕如果医疗业者能于2002年10月15日提交一份模拟达标计划﹐其组织或许有资格将达标期限延长一年(到2003年10月16日)。其他关于电子签名和指定身份识别编码的电子标准还将陆续出台。虽然这些法规尚未最后完成﹐但是在制订达标计划时﹐您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实施。

记者﹕HIPAA法规为何现在必须开始实施﹖
律师﹕因为规定的影响是深远的﹐而达标的准备需要一段时间。电子法规要求修改诸多的软体﹐业者还须编制达标计划。此计划需考虑到新患者资料的使用﹑控制和编制。业者也需准备相关手册以及和各个合作组织之间的保密协定等。隐私权法规涉及范围更为广泛。您的组织在处理医疗资料的方法上须作重大的改变﹐须准备适当的达标计划﹐其中必须考虑到培训﹑实施和稽查方式。

记者﹕具体实施应从何入手﹖
律师﹕您的组织须要立即对资讯流程进行自我评估﹐并安排资源为法规的实施做准备。法规的实施耗资巨大。HHS预测﹐仅调整电子资料交换系统﹐使其符合标准﹐医院就将花费$50,000至$500,000。此金额尚不包括履行隐私权法规所需的初期费用。履行隐私权法规的费用尚无法估计。费用可能超过电子部分﹐但是实际开销将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使用现成软体和达标指南并不能满足要求﹐因为各组织的MIS系统﹑资讯流程以及员工情况都是独特的﹐现成的办法无法有效地解决须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并且要求每家医疗相关组织须有专门为其组织设计的达标计划。

记者﹕各相关实体实施法案中的花费是否可得到政府的相应补偿﹖
律师﹕目前政府并没有任何具体补偿的计划。

安梅茨是赫里克律师行医疗法律部的专门律师﹐现为纽约州律师协会医疗信息特别委员会主席。她熟知州立及联邦隐私法规﹐并针对HIPAA法规的实施在许多医疗部门都举办了讲座。如果您对HIPAA法规仍有疑问﹐请与梅茨律师联系﹐联系电话﹕(212)592-1524﹐电子邮件﹕amalt@herrick.com。

赫里克律师行是一个具有75年历史﹑拥有125名律师的国际律师行﹐以合理的安排纾解众多大的国际及国内纠纷而闻名。赫里克律师行的服务项目包括﹕法律策略顾问﹑诉讼风险管理和增值机会的安排。主要服务方面包括﹕商业房地产﹑税务﹑商业﹑电子商务﹑劳工会及立法和起诉等。例如﹐该律师行代表众多著名银行﹐银行的买方﹑卖方﹔商业房地产公司﹔在业务交易方面﹐为开发业者办理过户﹑开发等﹔代表如饭店工会等工会组织﹔九.一一事件后﹐为遇难家庭办理健康保险。著名的马伦梅法官(The Honorable Milton Mollen﹐前任纽约最高法院第二部门上诉庭首席法官和前任纽约市执行市长)目前为赫里克律师行的活跃法律顾问。另外﹐宋魁文大律师(Christopher Sullivan, Esq.)是赫里克律师行的47位合伙人之一。宋律师专办复杂性﹑高难度诉讼案件﹐并是同行与许多法官所尊重的辩论专才。宋律师精通数种语言﹑包括中文﹑法文﹑意大利文等﹐联系电话﹕(212)592-1417﹐电子邮件﹕csulli@herrick.com。赫里克律师行并聘有中国律师﹐如有中国案件可联系韩淑惠律师(Lana S. Han, Esq.),电话﹕(212)592-1487﹑电子邮件﹕Lhan@herrick.com。

[图片说明]1安梅茨律师(赫里克律师行) 2.宋魁文律师(赫里克律师行) 3.韩淑惠律师(赫里克律师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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