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等候董建华发落”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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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讯】两名于未成年时犯案的谋杀犯,在九七年前被裁定罪成,一直囚在狱中“等候董建华发落”。两人昨于高等法院展开司法复核,挑战现行机制,指囚犯刑期应由法庭作出仲裁,不应由特首定夺,因有关机制不但有违《基本法》中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精神,囚犯亦无从就特首的决定提出上诉。

据明报6月4日报导﹐现时全港有十四名“等候董建华发落”谋杀犯,他们均在回归前被裁定罪成,而犯案时亦未成年,故当时未判处死刑,只被判以“等候女王发落”,而各人的刑期一直未获落实。

回归后,各人在终审法院法官推荐下,获特首颁下最低刑期,案中两申请人邱广文(三十岁)及黎鸿伟(二十七岁),分别获颁下最低刑期十五年及廿年。根据《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条例》,这批等候发落的谋杀犯,在服满最低刑期后,须等候长期监禁覆检委员会决定他们须否继续囚禁,委员会的建议将由特首最后拍板。

代表两名谋杀犯的祁理士资深大律师昨于庭上表示,邱的最低刑期已于本年三月届满,覆检会将于本月底处理其个案﹔黎则尚有七年期才到覆检。

祁理士指出,订立最低刑期属司法裁决,不应由行政长官作出决定,因有关制度与《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所抵触。同时,覆检会是根据囚犯的自身情??及犯人或会对社会带来的危险性,来决定囚犯应否继续服刑。

祁理士认为,刑期长短的考虑应从法律角度出发,不应跟从上述原则作决定。覆检会举行期间,囚犯并无权列席,且无法就特首的决定提出上诉,故有关安排未能保障囚犯的权利。

代表保安局的资深大律师今天将就上述观点,在庭上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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