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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OTT TV专法 学者提应建立业者白名单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8日举办第二次“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OTT TV专法)草案公听会。(赖玟茹/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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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0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OTT TV专法)立法议题备受瞩目,NCC也在8日二度举行草案公听会,会上有学者建议,OTT业者应采全数登记,白名单内的业者为合法,反之为非法,同时简化登记程序,以利业者能够全数登记。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8日举办第二次“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OTT TV专法)草案公听会,由NCC委员林丽云、王维菁共同主持,与首场的公厅会不同,这次的公听会多为公民团体、学界、法界人士,政府代表也到场与会。

律师曾更莹、方伟成等人认为,法案中管制目的、标的的定义不明确,没有指定主管机关、相关样态不明,认定范围模糊,可能出现机关之间认定不一致的情况;部分公民团体对于该法秉持支持立场,但也表示法条内容还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像是抓大放小可能会限制业者的流量成长,将不利于产业发展,另有与会者认为,也应该将YouTube等OTT串流影音平台也应列入规管范围。

陆委会代表说,将会拟定相关法律让法令更加完备;经济部代表说,乐见商业模式的多元发展,也认为政府应该适度监理,未来涉及本部相关业务,将通过立法进行协助;文化部代表说,维护本国文化是文化部一贯主张,欧盟也提出随选平台要提供30%以上的影视内容相关规定,希望能秉持相同精神,依据业者营运营收、规模进行规范,并集结民间力量一同为台湾影视内容共同努力。

交大传播科技学系副教授黄静蓉认为,网路整个线性频道应该要比照有线电视规定办理,另外,现在的社群媒体平台也应该要纳管,像是YouTube也有专属的付费制度,若不纳管可能有不公平竞争情形。

另外,她认为,所有OTT业者都应该列入登记范围,白名单内的业者为合法,反之则为非法,并简化登记程序,以利全面登记,以抓非法放合法取代草案中的抓大放小,另若,合法业者播放非法内容,就应撤销登记。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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