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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年满23岁即有担任国民法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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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22日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未来符合资格的国民皆有担任国民法官的权利及义务,可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涉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案及酒驾撞死人等故意犯罪致人于死案件。对此,法务部认为,国民能参与刑事审判是实践国民主权、贯彻司法改革的具体展现。

法务部22日发布新闻稿表示,蔡英文于今(2020)年就职演说中特别提到“让人民进入法庭担任法官,成为改革的催化剂,让司法体系与人民的距离不再遥远,更加符合期待,赢得信任。”因此,引进人民参与审判,不但可以拉近人民与司法距离,更可以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法务部强调,《国民法官法》融合了参审制、陪审制精神的优点,并参考实证经验反映民众支持与专业法官合审合判的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未来民众担任国民法官可与法律专业者交流,也可充分自主作出决定、兼顾民情与真实发现。正式施行后也将逐年进行检讨、适时修正,与司法院共同逐步完善此制度,更符合人民对司改的期待。

此外,司法院也列出《国民法官法》的七大重点。首先,只要是年满23岁,且在地院管辖范围内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的国民,就有资格被选任为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地院会先预期隔年重大刑案数量并开出名额,由地方政府随机抽选造册,经地院审查后再于进入审理程序前由检察官与被告律师再次筛选,最后抽出6位正取及最多4位备取国民法官。

不过,正、副总统及各级政府机关首长、政务人员、民代、政党党工、现役军警、曾任或现任司法官及律师、未完成国民教育者、大学法律科目教授等均不得被选任。被抽中的民众即有义务参与审判,但若年满70岁以上或符合现任教师、在学学生、有重大疾病、须看护或养育亲属、曾任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未满5年等情形,可拒绝担任国民法官。

为使民众于担任国民法官时不必担心工作及收入,新法规定可依到庭日数支给日费、旅费及相关必要的费用,约为每日3千元;且于执行职务期间,其所属机关、学校、团体、公司等应给予公假,并不得以其现任或曾任国民法官等为由,给予任何职务上不利之处分。

而在审理过程中,职业法官必须用国民法官听得懂的话指挥诉讼,让法庭用语更白话;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除了共同认定有罪无罪的犯罪事实,也会一起对被告量刑评议,国民法官若遇到不懂的法律观念或是不易厘清的争点,可请求职业法官解释与说明,“合审合判”制度可减少职业法官轻判或重判的质疑。最重要的是判决仍需付理由,以利上诉。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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