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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说法》上路13年仅登记450案 台监院促内政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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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9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游说法》自2008年施行迄今已逾13年,但监察委员王幼玲、施锦芳调查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止,中央及地方各级机关受理游说申请登记案件仅有450件,且案件数逐年减少,未能反映实际游说情形。监察院9日通过调查报告,督促行政院及内政部检讨改善。

调查报告显示,台《游说法》于2007年8月8日公布,并于1年后施行,是继美国、加拿大、波兰之后,全球唯四采取游说活动专法立法的国家,但根据此法主管机关内政部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受理游说申请登记案件总计仅有450件;除实施首年达156件外,其余各年皆未超过百件,且逐年减少,其中3个年度更仅有个位数。

两位监委以人口规模与台湾较相近的加拿大为例指出,台湾的案量与加拿大2014年至2020年的案量差距达500倍以上;且立法院受理游说案件占全国各机关总件数的76%,有高度集中现象,但对于立委退职后担任游说者却无任何限制。其他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中央部会或其他机关,受理游说登记案寥寥可数,显与当今社会政经发展现况不合。

至于原因,监委认为,人民表达意见管道多元,但《游说法》排除申请、请愿、陈情、陈述意见等人民表达意见行为适用,且规定游说者与欲游说的标的无关者不得游说,是主要的结构性因素;而此法也限制各级民意代表不能为投资超过10%的事业进行游说,若缺乏周全的配套作为,将无法有效因应游说的现实困境。

调查报告提到,当前游说实务也反映出,资源不同的游说团体存在“非一致性对待”、“有登记才有问题”的现实困境,内政部应以一致的规范标准与处理方式,公允受理所有民间团体的合法游说活动。虽然目前已有15位自然人及16个营利法人是经内政部备案的“受委托游说者”,但数量甚少,也均未曾受理委托游说申请案,内政部应研议辅导措施。

两位监委建议,考量国会助理可能为实际法案推动者,而地方县市议员助理也具有协助民意代表拟定及过滤法案的职能,皆有接受个人或团体游说的机会,内政部应扩大被游说者对象,也应纳入中央三级机关首长、各机关正副首长的机要人员、公营事业主要决策者,并制订各机关受理游说行政指引、研拟增加游说登记诱因的措施。◇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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