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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永丰金隐匿股东11年违法 民团赴北检提告

民团“经济民主连合”4日赴台北地检署按铃提告,质疑永丰金融控股董事长何寿川等人,从2003年起连续11个年度报表以代号隐匿“主要股东”名称,涉嫌违反《证交法》,请求检察官依法侦办。(吴旻洲/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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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7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民团“经济民主连合”4日赴台北地检署按铃提告,质疑永丰金融控股董事长何寿川等人,从2003年起连续11个年度报表以代号隐匿“主要股东”名称,涉嫌违反《证交法》,请求检察官依法侦办;对此,永丰金控回应,这些代号都有对应的机构名称,并没有刻意隐匿。

据永丰金控2007年的年报显示,竟有五个持股名称以FINI A、FINI B、FINI C、FINI D、FINI E等代号呈现。
据永丰金控2007年的年报显示,竟有五个持股名称以FINI A、FINI B、FINI C、FINI D、FINI E等代号呈现。(经济民主连合提供)

根据《证券交易法》与《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年报,应记载前十大股东与持股5%或1%以上股东名称。不过根据永丰金控2007年的年报显示,十大持股名单姓名中,竟有五个名称以FINI A、FINI B、FINI C、FINI D、FINI E等代号呈现。

律师陈绪承表示,此举为蓄意隐藏公司主要股东名单,使投资人难以了解公司状况,并据此作出投资判断,已经构成对证券交易市场之危害,涉犯《证券交易法》的财务业务文件隐匿或虚伪记载罪。此段期间永丰金控董事长及总经理涉嫌违反《证交法》,请求检察官依法侦办,追究刑事责任。

陈绪承说,永丰金控董事长何寿川曾于2006年至2011年间,因1788大楼案违法放贷予三宝集团,于2017年遭台北地方法院以违反《证交法》为由判刑8年半,时间点与永丰金控年报隐匿股东的期间有所重叠,质疑可能在掩饰两间公司的关系,涉嫌违反《刑法》赃物罪与《洗钱防制法》洗钱罪。

经民连研究员许冠泽则说,《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与《金融控股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都明文要求公司揭露主要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

他批评,对于永丰金控的违法行为,金管会作为主管机关,本应依《证交法》处新台币24万元到480万元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善,同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予以纠正、命限期改善及为必要之处分,还可处50万元到250万元罚锾,但金管会却坐视永丰金控连续违法隐匿,长达11年,“难道是认同永丰金空的违法行为吗?”

经民连智库召集人赖中强则说,倘若金管会可以纵容公开发行公司年报以ABC等“代号”呈现主要股东,是否代表公司财报的营收、资产与负债数字,也可以XYZ等“代号”呈现?质疑金管会放任永丰金违法,就是在践踏主管机关自己的威信。

永丰金:代号都有对应名称 并未刻意隐匿

对此,永丰金控表示,本公司年报FINI A、B、C、D、E均有明确对应的受托保管机构专户,包括花旗托管欧比司全球证券基金有限公司专户、渣打托管梵加德新兴市场股票指数基金专户、渣打敦北托管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投资专户、花旗托管次元新兴市场评估基金投资专户、花旗银行托管新加坡政府基金专户、花旗银行托管欧比司基金日本除外基金专户、渣打银行受托保管富达基金专户等。

永丰金控说,“年报”并非《证交法》所指的“财务业务文件”,因此并不包括在“申报”、“公告”之范围,所以并没有抵触《证交法》的问题。

至于年报以FINI A、B、C、D、E登载,永丰金控表示,是因延续建华金控(永丰金控前身)编制方式,且因年代久远,相关人员更迭已无可考,因此自2014年年报的编制方式,已明确揭露外资受托保管机构专户名称。

永丰金控前身为建华金控,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9日,建华金控于2005年8月26日召开股东会,以股份转换方式,将台北国际商银纳为建华金控子公司,并于2006年7月20日正式更名为永丰金控。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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