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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任校长回任教师 教育部:严重者永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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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庄瑷筠台湾台北报导)针对教育部4月11日预告“国中小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草案,全教总3日表示,过去曾有国小校长因四起酒驾被判入监服刑,而后回任教师,质疑该草案让不适任校长仍能回任教师,形同帮校长解套。教育部回应,情节严重者将终身不能聘任为教育人员。

根据该草案,将公立国中小不适任校长处理机制分成两轨,一是违反《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所定消极条件,校长已不适合担任教育人员,可由主管机关予以解聘;二是校长不适合担任校长职务,但仍可继任担任教育人员,通常可回任教师。

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理事长侯俊良表示,实务上,多数县市会分两阶段处理,先将校长解职回任教师,若仍不适任,再由学校教评会处理,等同校长有两次资格审议机会。

全教总指出,过去曾发生如2023年嘉义县国小校长因酒驾累犯四次且入监服刑,被解除校长职务后,现已回任教师。上述案件若是教师所为,通常都要解聘,但根据草案,校长却可能回任教师,很不合理。

侯俊良说,校长素质攸关学校的教育品质,不适任校长就是不适任教育人员,建议应积极强化主管机关责任,完备相关调查程序,认定校长不适任事实成立后,除应解除职务外,不得让其再回任教师与教育人员,应予直接解聘或不续聘。

侯俊良补充,该草案仅适用于国民中小学校长,对于高级中等学校校长不适任事实认定与处理并无相关规范,形成教育法制空窗,呼吁应一并订定处理。

对此,教育部回应,该草案依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国民教育法》等规定,明定主管机关依其不适任情形处理,最严重者除解除职务外,终身不得聘任为教育人员,其次则是管制1~4年不能聘任,情节较轻微者才会依个案采取回任教师、改任其他职务或移送校长考核会等处置。

教育部表示,高级中等学校校长也“准用”相同机制处理,期待能建置完善受理、调查、审议机制,公平、公正、勿枉勿纵,保障校务稳定推动及校长权益。◇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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