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法轮功保护法案》全文翻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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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6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夏荔报导)2024年6月25日下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呼声表决(voice vote)的方式,全体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H.R. 4132)。

该法案要求,美国制止中共国家支持的活摘法轮功学员等良心犯器官的运动,并要求美国对中国境内参与和协助活摘器官的人员实施制裁。制裁方式包括美国境内的财产冻结、禁止入境美国、经济及刑期系列处罚等。

该法案的英文链接: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以下是该法案的全文中文翻译:

法案

本法案旨在对中国境内的活摘器官行为实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本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

第一节: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法轮功保护法案》。

第二节:政策

美国的政策是:

(1)中共执政下,避免与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进行任何合作;

(2)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用相关制裁权力,迫使中共停止任何国家支持的器官摘取运动;

(3)与盟友、合作伙伴和多边机构合作,揭露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并与国际社会密切协调,实施有针对性的制裁和签证限制。

第三节:内的活摘器官行为实施制裁

(a)实施制裁——总统应针对根据第(c)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每一位外国人实施第(b)款所述的制裁。

(b)人员名单——

(1)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总统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总统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明知故犯地直接参与或协助非自愿摘取器官的外国人名单。

(2)名单更新——总统应根据第(1)款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更新后的名单——

(A)有新信息时;
(B)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并且
(C)此后每年一次,直至第(h)款规定的终止日期。

(3)形式——第(1)款要求的清单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c)所述制裁——本小节所述制裁如下:

(1)财产冻结——总统应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总统的所有权力[但该法第202节(50 U.S.C. 1701)的要求不适用],在必要的范围内阻止和禁止该人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交易,如果此类财产和财产权益位于美国境内、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

(2)某些人不得入境——

(A)不符合签证、入境或假释资格——根据第(b)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外国人——

(i)不允许进入美国;
(ii)没有资格获得签证或其它文件进入美国;并且
(iii)不符合其它资格获准进入或假释进入美国,或根据《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101 et seq.)获得任何其它福利。

(B)现有签证被撤销——第(A)款描述的外国人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i)撤销任何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无论该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何时签发。
(ii)根据第(i)款作出的撤销应立即生效,并自动取消外国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签证或入境文件。

(3)例外——如果允许或假释外国人进入美国对于美国遵守联合国和美国于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或美国的其它适用国际义务是必要的,则第(2)款规定的制裁不适用于该外国人。

(d)处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5)第206条第(b)款和(c)款规定的处罚适用于违反、试图违反、密谋违反或导致违反为执行第(a)款而颁布的法规的人,其处罚的程度与此类处罚适用于实施该法第206(a)条所述违法行为的人的程度相同。

(e)遵守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下列活动应免受本节的制裁:

(1)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五章(50 U.S.C. 3091 et seq.)规定须报告的活动。
(2)任何美国授权的情报或执法活动。

(f)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例外情况——不得根据本节对以下交易或协助交易实施制裁——

(1)农产品、食品、药品的销售;
(2)提供重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3)与人道主义援助有关或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金融交易;或者
(4)运输开展人道主义援助或人道主义目的相关行动所必需的货物或服务。

(g)豁免权

(1)豁免——如果总统认为豁免符合美国的重要国家安全利益,则总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豁免根据本节实施的任何制裁。

(2)报告——总统应在根据第(b)款提交清单之日起120天内,以及此后每120天,直至根据第(h)款终止之日,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总统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根据第(1)款使用豁免权的程度。

(h)终止——根据本节实施制裁的权力应在本法颁布之日起5年后终止。

第四节:报告

(a)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国务卿应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国立卫生研究院院长磋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国器官移植政策和实践的报告。

(b)应包括的事项——第(a)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

(1)中国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针对良心犯(包括法轮功学员)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计中国每年发生的器官移植数量;(B)中国境内已知或估计的自愿器官捐献者的数量;(C)对中国移植器官来源的评估;以及(D)评估在中国医疗体系内获取一个移植器官所需的时间(以天为单位),并根据中国已知或估计的器官捐赠者数量评估该时间表是否可行;

(3)过去十年来支持中共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共与美国实体合作进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国资助的清单;以及

(4)确定中国境内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否构成“暴行”[该术语的定义见2018年埃利‧维瑟尔《种族灭绝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条(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形式——根据第(a)款要求的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第五节 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例外

(a)一般规定——本法授权的实施制裁的权力和要求不包括对货物进口实施制裁的权力或要求。

(b)货物定义——在本节中,“货物”一词是指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品或制成品,包括检验和测试设备,但不包括技术数据。

第六节:对“适当的国会委员会”的定义

在本法案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1)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2)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法案于2024年6月25日在众议院通过。

(注:本文在6月28日更新。)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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