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第59届人权会3月17日在日内瓦开幕

【纪元专栏】联合国人权大会与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使人们认识到建立人权惯例和公约之必要性

吴芮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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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3月11日讯】联合国第59届人权大会将于3月17日在日内瓦全面展开。届时许多国家首脑,非政府组织,人权精英将出席并探讨世界人权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联合国的建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建立,他的背后,有着波澜壮阔的历史。无论我们是熟知这段历史的,还是有少许陌生的,回顾历史的这一页,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不会再觉得人权是一个遥远的话题,不会再觉得人权是一个不痛不痒的话题。正相反,人权交织在我们人类的历史中,人权融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不再拥有他时才越发觉得他的珍贵。这一页历史是永远值得我们回顾和深思的。

那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怎么建立的呢?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及联合国的成立。而由此,我们又不能不提及纽伦堡审判。

1941年底,还在德国法西斯猖獗一时之际,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挪威、波兰、南斯拉夫、法国等八国在伦敦的流亡政府就设置了联络会议,专门研究战后处置战犯一事。

图片??明:纽伦堡审判的历史照片。

1942年1月13日,联络会议在伦敦的圣詹姆斯王宫发表宣言,确定通过司法手段惩罚战犯。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17国在伦敦成立联合惩办战犯委员会,并初拟了战犯名单。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会议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宣言宣告,战犯“将被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宣言正告罪犯,“三个盟国必定要追赶他们到天涯海角,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俾使公道得意伸张。”

1945年2月,德意志帝国濒临崩溃之时,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在雅尔塔举行了为期8天的会议。会议公报重申要公正而迅速地惩办一切战争罪犯。同年5月,苏美英中四国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创设会议上,决定于1945年6月22日在伦敦举行会议,共议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具体事宜。同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在美国旧金山签署。同时签署的还有国际正义法庭条例。

纽伦堡审判是对正义的声张,并且奠定了各国在人权方面的共识─以此,建立了国际人权惯例。审判中,检查方面和辩护方面对簿公堂,唇枪舌战,展开激烈交锋。21名出庭被告全部声辩“无罪”。

辩护方面提出“法无规定者不罚”原则,申辩说,不可追溯既往地运用法律,意即在他们谋划和发动侵略战争时,尚不存在禁止密谋和进行侵略战争的法律规定,因之不能定罪。检查方面列举海牙、凡尔赛、洛迦诺、凯洛格──白里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具体条文,证明德国对欧洲各国、苏联和美国的战争违背国际法规,是赤裸裸的侵略战争。侵略战争历来属刑事犯罪。

辩护方面还提出“你亦如此”的论调,制造“双方都违法”的谬论,欲达“双方均不追究”之目的。检查方面指出这是混淆是非,将德国法西斯的侵略行为与盟国的反法西斯侵略行为混为一谈,是只许侵略不许反侵略的强盗逻辑。

一些被告以“执行命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里宾特洛普声辩,他只是因为从未怀疑过希特勒的和平意愿,才忠实执行了纳粹的外交方针。凯特尔说,“军人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检察官驳斥道:“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统的德国,即使在元首国家时期,德国军事刑法第47条仍然规定:就是下属人员,假如他知道上级命令以违反民法或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时,再执行这道命令也应受到惩罚。”

所有的迫害借口在审判面前变得如此的苍白。人权纽伦堡审判的经验和教训无疑使人们认识到建立人权惯例和公约的必要性。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令人们领悟到了人权的重要和基本。他是人类的财富,因而需要我们所有人和所有国家的用心维护。1946年6月21日,人权委员会在经济和社会顾问会第9条动议下建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在序言中,宣言提到: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那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建立了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所有人对人权的维护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建立了不同的工作委员会,由不同的人权特派专员负责不同的专题。

这些专题包括:

一、任意关押拘捕。

任意拘捕是相对于合法拘捕而言。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拘捕都是不合法的,在分类上属于第二类任意关押拘捕。

合法关押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的。没经过法律程序的关押判刑都属于任意关押,在分类上属于第三类任意关押拘捕。所有秘密审判,所有劳教判决都属于第三类任意关押拘捕,都是非法的。

合法关押是有期限的。超期关押即使对于刑事犯都算任意关押拘捕,在分类上属于第一类任意关押拘捕。

任意关押拘捕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四次会议。

二、强行绑架失踪。

强行绑架失踪指的是政府机构将受害人逮捕和拐走之后,却拒不承认逮捕了受害人,或拒绝告诉受害者家属受害者的下落或状况。其结果是,受害人完全与外界隔绝,外界无从知道受害人的任何消息,或给受害人以任何保护。

强行绑架失踪对人权的侵犯甚至超过迫害致死,这是因为受害者家属无从知道失踪者是死是活。“强行绑架失踪”工作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找到失踪者的确切下落和状况,再就是关注政府机构对受害者家属的恐吓。所以,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找不到人绝不罢休”。一旦他们收到了失踪案件后,就会向有关政府要人,是死是活,要给个准信。只要没有准信,该工作委员会就会每年一次向有关政府要人。同时,该工作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列出收到的失踪案件,并特别列出失踪案件超过五十件的国家。

该工作委员会还特别关注近期(三个月以内)的失踪案件。这类案件称为紧急案件。政府机构对受害者家属的恐吓也属于紧急案件。

向该工作委员会投诉的失踪案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失踪者的全名,年龄,性别;2)失踪时间,或失踪者最后一次被别人看到的时间;3)失踪地点,或失踪者最后一次被别人看到的地点;4)有可能施行绑架、拐骗、关押的政府机构(警察,工作单位保卫部门,党支部,街道委员会等);5)有关政府机构拒不承认逮捕了受害人,或拒绝透露受害者下落的情况简介。

国际上认为,大量系统地施行强行绑架失踪是至为严重的一种人权侵犯,是对人类的犯罪。

三、现代奴役。

现代奴役包括的面很广,这里不去一一介绍,但强迫劳动肯定是一种现代奴役。

有一个问题要澄清一下。一般认为,在监狱里被强迫劳动是活该的,理由是美国的犯人也要劳动的。最重要的区别是,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是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作为商品销售的。

在中国的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各级政府大量判劳教并被迫超强度的劳动,生产的产品很多又是用于出口,这一点违反了许多的国际公约与标准。同时,那些参与经营强迫劳动产品也是违反了很多法律的。前两个月,美国纽约州法庭就判罚了两家经营中国强迫劳动产品的公司。

四、反酷刑。

五、儿童权利。

六、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反酷刑,儿童权利和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三个委员会是在三个反酷刑、儿童权利、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成立的,功能是监督签约国对这些国际公约的实施状况。中国分别在1988,1992,和2001年签署这三个国际公约,成为签约国,许诺遵守这三个国际公约。但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残暴镇压严重的违反了这三个国际公约。

七、非法和任意致死。

这是联合国设立的第一个人权特派专员。以下情况都是该特派专员所关心的:1)关押导致的死亡;2)过度或不当使用警力造成的死亡;3)军、警对平民的屠杀;4)死亡威胁(“不转化就打死”是典型的死亡威胁);5)群体灭绝(群体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部落,或是一种信仰)。

说到群体灭绝罪,江泽民已经由于此罪名在芝加哥被告上了美国联邦法庭。该案的原告是一些法轮功学员,有在中国的,也有在美国的。有中国公民,也有美国公民。

政府对杀人凶手的纵容包庇也是该特派专员所关心的。

针对非法和任意致死的案件投诉,该特派专员会采取以下行动:

1.对于受害人有生命危险的情况,特派专员会向有关政府发出紧急呼吁,要求确保受害人的安全,并要求有关政府确保类似事情不再发生。这叫做“紧急行动”。

2.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法和任意致死案件,特派专员会向有关政府发出问询,要求做出解释,包括杀人凶手是否受到法律惩治,受害人家属是否得到合适的赔偿等。

3.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况,特派专员会向有关政府要求进行实地调查。

4.以上活动,特派专员会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5.针对特别严重的情况,特派专员会向媒体发表公开评论。

在去年的年度报告中,该特派专员提到了多起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和任意致死案件。

八、酷刑折磨。

“酷刑折磨”特派专员的工作方式和上面介绍的“非法和任意致死”特派专员的工作方式很相似。

在过去的年度报告中,该特派专员提到了400多起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折磨案件。该特派专员已经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实地调查的要求,但中国政府回应说只能去几个特定的监狱参观,大概又想重复在马三家劳教所作秀的把戏。中国政府的限定受到了该特派专员的拒绝,此事陷入僵局。

九、对妇女的暴力

对妇女的暴力是酷刑折磨的一种特例,但往往却是非常恶劣的特例。凡是针对女性的暴力都是该特派专员所关注的。该特派专员的工作方式和前面两个特派专员的工作方式很相似。

在过去的年度报告中,该特派专员提到了数百起对法轮功女学员的暴力案件。

十、人权保卫者

“人权保卫者”特派专员关心的是因为保护他人权利而受到迫害的案件。典型的例子有:滕春燕,为了让国际关注在精神病院受折磨的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而被捕;张学玲,为了她母亲陈子秀的沉冤能得到昭雪而被捕;朱柯明,为了通过法律途径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而被捕;洪继荣,为了呼吁联合国关注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而被捕;赵明,为了呼吁江泽民政府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等等。

十一、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特派专员关心的是因为发表言论、文章、出版刊物、销售图书等等而受到迫害的案件。典型的例子有:丁延等,因为举办记者招待会而被捕受迫害而死;张海涛,因办法轮功网站而被捕;张吉,因向国外送电子邮件揭露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而被捕;李小兵、李小妹,因为合法经销法轮功书籍而被捕;很多人因为上书中央而被捕,等等。

十二、国内难民(或流离失所)

国内难民是相对国际难民而言。因为战乱、逃避迫害等而逃到其他国家的人被称为国际难民。联合国几十年前就设有国际难民高级专员来负责帮助国际难民。而如何保护被强迫迁移而丧失家园,或因为逃避迫害而流离失所,但又未能逃到其他国家的受难人,这个问题近十年来才得到联合国的重视,并于1992年设立了“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来专门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所有被恶警强占了房屋财产、为逃避迫害而背井离乡流落街头的法轮功学员都属于该“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关心范畴。

十三、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特派专员关心的是因为信仰而受到迫害的案例。法轮功学员所受到的方方面面的迫害都在该特派专员关心之列。

十四、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利”特派专员关心的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各种因素。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是这些因素的一种。

从人权委员会的人权机制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和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关:信仰,教育,工作,和其他各方面基本的生活。在下一次,我们将谈一谈国际人权委员会的演变,他目前的角色,以及世界各国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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