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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获洗钱案论功“行赏”房地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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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再过不久,检警调机关开着“坏人的车”去追缉坏人,或把洗钱犯罪集团的房舍据点“据为己有”,不但可能出现,而且完全合法。

  法务部拟出“洗钱犯罪没收财产拨交使用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从今年八月六日洗钱防制法修正案施行日起,查缉洗钱犯罪而没收的财产,可依办法所订的作业方式,交给检察、司法警察和协助办案的相关机关供做公务使用,以增强打击洗钱犯罪力量。

  本件办法所指的不法所得财产,不包含现金和有价证券(须缴回国库),除这些之外,洗钱犯罪人拥有的其他动产、不动产(或不法所得已变换成这类动产、不动产),如汽车、船艇、屋舍、土地等,均可拨交给“查缉有功机关”使用。

  草案规定,即使只是协助办案、而非主办机关,也都可“论功行赏”,按参与、出力的比率等,适当分配到这些没收的财产,故财政部金融局、关税总局、交通部邮政总局等过去经常协助查缉洗钱犯罪的机关,都有机会分享资源。

  但草案也规定,各有关机关对于依法执行没收后的财产,必须在没收后六十天内,主动向法务部请求拨交,若因故无法在期限内提出,应以书面叙明正当理由请求延缓提出。

  另一方面,不仅国内相关机关可分配没收的财产,若查缉的案件为跨国性案件,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也有出力,亦可依参与或出力的比率获得分配,反之亦然,我方机关若协助他国办案,同样可获得资源分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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