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廿三条立法的几项争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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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张谦香港特稿)香港于七月一日回归六周年纪念日爆发了自一九八九年北京“六四”民运以来最大规模的游行;主办单位初估有二十万人参加。虽然这次游行的目标是反对政府就基本法第廿三条进行立法,但不少人认为,游行已变质成为民怨的大爆发,对经济低迷或对特首董建华施政不满的市民也走上街头。

舆论大都认为,参加游行的市民基本上是情绪上的发泄,对第二十三条的争议,却是概念模糊。

所谓的二十三条,是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不少人以为,政府就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是制订新法令。但实际上,二十三条所提到的种种禁制罪行,在英国对香港实施殖民统治时期已经立法管制,譬如“刑事罪行条例”对叛逆和煽动罪行有所管制;“官方机密条例”处理了谍报和非法披露官方资料等罪行;“社团条例”管制外国政治性组织在港活动。

但第二十三条所提到的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罪行,在现行法令中却没有这样的概念。

所以,特区政府为第二十三条立法,实际上是依据二十三条所述罪行,对现有法令做出修订,以及写入上述新的罪行概念。为了方便立法,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种种修订和补充条文,通称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在立法过程中,却因技术问题及草案内容惹来批评。

从立法的原则言,政府一再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政府也必须根据基本法立法,这是宪制义务。对于这样的观点,外界反对声音不多。即使发起这次游行的大律师公会和香港记者协会,也表示原则上不反对立法。

在这方面,民主党最初是反对立法的。该党前主席李柱铭曾争辩说,二十三条只要求政府“应”自行立法……。从字面解释,所谓的“应”只是应该,不一定要做。但由于外界附和声音不大,后来民主党不再坚持原则问题,改从立法程序提出反对。

在立法程序上,民主派认为政府从去年九月底提出立法咨询文件后,就立即于七月九日进行二读,时间仓卒,要求政府重新发出白纸草案,咨询民意。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立法程序,以白纸草案咨询民意,并未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且是政府对立法没有既定立场才会这样做。

但政府坚拒民主派的要求,并于今年二月正式发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民主派及一些独立议员一方面继续批评政府不发表白纸草案,延期咨询时间,同时提出许多修订。政府接纳了一些修订,譬如删除了叛国罪名中的隐匿叛国──即知悉有人策动叛国,却没有通知政府。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法令现存隐匿叛国罪。

但对于民主派、宗教团体及新闻界提出的若干忧虑,政府却并未让步。

民主派对国安草案的一项指控,是它授权法院“秘密审讯”。因为对现有“社团条例”的修订中,被取缔的团体若要上诉,法庭将获授权可在任何人(包括上诉人或他委任的任何法律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程序。

对此,政府辩称,这种修订比现有法令有所宽松,因为现有法令规定,审议上诉的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一项行政程序,根本不存在上诉人出席的问题。再者,修订已把审议上诉的权利从行政机关交到法院手中,已是一大改进。

另一项强烈指控来自新闻团体。它们要求政府修订“官方机密条例”时,要引进公众利益概念,以便记者一旦触犯法律──譬如被控泄露国家机密,可以此作为抗辩,保障新闻自由。

但政府坚持其立场说,这种想法与国际社会对国家安全的理念和做法背道而驰。譬如英国在研究制订其“官方机密法例”时就否定了这种抗辩理由。即使加拿大的“资料保护法例”设有公众利益抗辩理由,但也只适用于某种情况和规定严格。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认定,一切公众利益包括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或个人权利必须受限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国民利益。

而国安草案已注明,非法披露必须是对国家安全构成损害为定罪条件,已在新闻自由和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这次参与游行的天主教和法轮功信徒,最害怕国安草案会令他们受到镇压。因为政府建议在“社团条例”加入一项条文:即中国大陆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理由禁制某组织运作后,香港保安局局长同样可基于相同理由,取缔其在港的从属组织。

近日英国就二十三条发表的声明,当中也批评取缔组织条款,认为这是引入与大陆法律挂钩的做法,令两地法律制度的界线变得模糊,未能维护“一国两制”。

在这项争论上,政府辩说,草案规定严格,只有涉及国家安全才会被取缔,大陆方面也并非以国家安全理由禁制法轮功。再者,被取缔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本地法律提出上诉,接受公平审讯,并未引进大陆法律。

概括而言,政府把国安草案衍生的争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涉及法律层面的对与错,另一种则属于政策上的取舍。前者譬如国安草案是否违反基本法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后者则是应否引进公众利益等人权主张。对于前者,政府声称,草案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家安全和人权的两个极端中取得了平衡;至于后者,政府却坚持不接纳反对者的大多数建议。不过,一些舆论指出,一日的大规模游行已成为民众向政府宣泄不满的手段,并提出“反二十三条”、“倒董(建华)”及“行政长官普选”的诉求。在如此复杂的一次“黑白分明”的政治运动中,第二十三条的具体争议已变得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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