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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卡债务 附卡持卡人获判免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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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高雄地院民事庭审理一件信用卡求偿官司,指发卡公司与客户签约,附卡使用人须为正卡使用人负连带保证责任,违反诚信和平等互惠原则,认定无效,恐将在发卡银行引发风暴。

 发卡公司指出,八十三年八月间,陈姓被告申请信用卡,妻子黄妇申请附卡使用,双方签订定型化契约条款,陈姓夫妇均须就个别刷卡消费金额,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今年一月间,陈未再继续缴纳,总计积欠本金、循环利息共五十三万元,发卡公司请求陈和黄妇连带偿还债务。

 黄妇出庭不否认有附卡,但附卡在八十八年九月到期后即终止契约未再领取,隔年她和陈离婚,并未同意担任附卡持有人或连带保证人。

 合议庭法官认为陈刷卡消费金额,发卡公司仅能对他求偿,不能对持附卡黄妇求偿,否则违反诚信等原则,其理由如下:

 一、双方签订定型化契约,明显不利于持附卡消费者,有失公平:发卡银行依据申请人财产、职业等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核准,除未成年人申请需家长连带保证外,并无另外要求申请人征得连带保证人后方准予核发,焉能变相以透过鼓励附卡之申请使用,而使附卡持有人同时成为正卡持有人之连带保证人之理﹗

 二、该条款约定与附卡使用契约之目的不符,违反诚信原则,且加重持卡人之责任,明显有失公平:附卡人为正卡人家属、亲友或员工等,银行对正卡人信用调查,把正卡、附卡一同寄给正卡人,共用消费额度,并由正卡人缴纳,正卡被禁用,附卡跟着不能使用,正卡人是附卡人保证人,而非附卡人是正卡人的保证人,才符合消费者订约真正含意。

 三、该条款让附卡人负担非其所能掌控的危险,违反平等互惠原则:正卡人若不同意附卡人消费,可终止附卡使用契约﹔附卡人并未接受账单,无从得知正卡消费账款,更无法预知正卡人未来消费金额,或限制对方消费,加上未缴款利息,附卡人无法担负和控管预见的风险。

 法官林纪元、许政贤、蔡川富等人指出,财政部核准发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约条款,法律性质属行政命令,法院审判案件,不受行政命令拘束,并认为发卡公司要求附卡人担负正卡人债务,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此部分应该无效。

〔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信用卡正卡持卡人“落跑”时,附卡持卡人要不要负连带偿债责任?台新银行信用卡中心协理蔡孟峰表示,由于民众申办信用卡时,其合约即已载明,正、附卡持有人视为共同债务人,因此不管正卡或附卡持有人任一方未履行偿债义务时,银行都会要求另一方负连带偿债责任,而对于法院出现附卡持卡人不用支付正卡持卡人债务的判例,蔡孟峰认为此案应该仅是特例,不致影响未来信用卡合约内容。

 蔡孟峰表示,一般而言,附卡持卡人大多属于经济较弱势的一方,因此,出现刷卡之后无力偿债的案例也以附卡持卡人较多。不过,蔡孟峰也强调,由于正、附卡持有人都会在同一张申请书中签字,且合约内容均有注明两者为共同债务人,因此双方不论是谁拒绝清偿债务,另一方均有义务为其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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