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受到普遍关注 民歌改编该如何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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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0日讯】《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引发的争论仍在继续———
  
  去年底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乌苏里船歌》音乐著作权归属案距今已有半年,而由此案引起的关于“创作”还是“改编”的争论一直是音乐家们议论的热点话题。昨天,《中国音乐学》等杂志编辑部邀请二十多位音乐专家举行座谈会,在讨论中,音乐家对于民间音乐和创作音乐的界定依然存在着分歧。作曲家桑桐的书面发言中认为:“运用民歌为主题的音乐作品,创作者、改编者著作权人都应该享有著作权。”而中国音乐学院教授李西安认为:“《乌苏里船歌》的官司无论结果怎样都是双输,因为如果赫哲族赢,这首歌可能就不会有人再唱,更不会听到郭颂的演唱。如果郭颂赢得官司,创作与改编的定义依然不是很清楚,赫哲族人维护自己的民族文化的心气就会受到影响,作曲家深入民间汲取素材的劲头也会受到影响。”
  
  据中华网7月29日报道﹐另外一些音乐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担任对《乌苏里船歌》鉴定的音乐研究所专家乔建中说:“当时我想得很简单,就是将《想情郎》与《乌苏里船歌》的乐谱对照。这首歌与民歌《想情郎》的依赖关系是不能割裂的。”而音乐专家田联韬则认为:“我觉得首先作曲家应该自律,不能把改编民歌说成是作曲。”而音乐专家姚思远认为:“现在有的作曲家有一种观念,认为改编的艺术价值没有创作高,这是错误的,他们的艺术价值和付出的劳动是一样的,所以改变现状首先要改变这个观念。”
  
  一个著作权官司在一审判决后能够引出音乐界如此激烈的争论,这说明音乐著作权已经受到音乐家的普遍关注。
  
  ■新闻链接■
  
  1999年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晚会”上,主持人称《乌苏里船歌》的作词是郭颂、胡小石,作曲是汪云才、郭颂。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所将郭颂、中央电视台等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做出一审判决:以后两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都要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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