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五十九)

《政府不能无理干涉业主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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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讯】要想成为知名大律师,一定要有知名的案子陪衬。对华裔律师而言,能遇到知名的案子的机会是少之又少,因为我们的同胞总怕自己的律师斗不过洋人律师。笔者曾多次婉拒被雇佣来作为给华裔客户与洋人律师打交道充当沟通的翻译角色。其中最大的原因是,笔者不愿以一流的华裔律师才华去充当二﹑三流的洋人律师的“跑堂”。
遇不到知名案子,只能自己去找。几年前,笔者曾经毛遂自荐去碰一个十几年没有结果的案子,其目的纯粹是想出出名罢了。去过纽约法拉盛地区的人,总能在北方大道和缅街交接口处,看到一座庞大而旧的大戏院,它直挺挺地面对着繁忙的缅街,十级年来毫无生气,死气沉沉地等待人们去开发。据说因为业主与市府为了该戏院里的一些古迹保存问题而争执不休,一拖就十几年毫无结果。也听说不少洋人律师曾接手处理该案,结果都是不了了之。要想成名非得去摸老虎屁股不可,去与政府诉讼,可能会招致预想不到的伤害。衡量一下得失后,笔者深信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公正的,决定去摸一下老虎屁股,如果真的受到政府的报复,大不了回去干工程师,政府总得要给人家一口饭吃吧。
在找到案主后,笔者就把纽约市府告进联邦法庭,请求法庭命令﹕要求市府颁发“开工单” (work permit)给业主﹔并要求赔偿多年不能开发的天文数字赔偿款额,理由是政府不能长期无理剥夺人们使用土地的权力。把案子告进较独立的联邦法院,是想避免因选举出来的地方州法院判案较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之虑。最后,笔者以丰富的法律知识为手段,成功地避免了庞大的市府律师诉讼团的一系列动议撤销案子。与市府打土地诉讼案子,笔者深知孙悟空是永远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的基本道理,一定要适时见好就收。当“以打逼和”的条件成熟时,就与市府庭外和解,达成市府签发“开工单”,而业主撤销求偿的案卷,成功地为业主日后脱手该土地铺平道路。
该案子在诉讼期间,受到中外媒体报导,使笔者出了一点小名气。当笔者以后遇到一些当地的政客兼律师的同行,握手称赞打该官司的成功策略时,笔者的目的已经达到。当然,更重要的是客户的权利得到了伸张。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以政府不能以要求修复约占戏院2%土地的古迹为由而封闭98%其他部分的戏院之辩护向纽约市府发炮。好在美国不像其他国家,向政府发难的律师不会给政府“做了”,今天笔者依然执业就证明了这一点。
今天要谈的案例就是当年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讷任(Nollans)家属在加州一海边拥有一靠海的土地。在讷任海边土地北边是一座靠海公园,而南边呢是一片公众使用的海滨。一道八呎高的水泥墙把讷任家属的土地与公众海滨分开。
讷任家族的海边土地上有一仅504平方英尺的小屋,讷任家族把小屋租给夏天渡假的人使用。日久年长后,小屋不堪使用,需要维修。讷任家族想推倒小屋而重建一新屋。根据加州某法律,讷任家族需要向加州海岸局(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 申请开发开工纸(Development Permit) 。讷任家族提交了申请书,推倒旧房,改建一栋与邻居相类似的三卧房楼宇。不久讷任家族被海岸局告知,他们的申请可以被批准,不过有一点附加条件,政府要求讷任家族应该给出一条公众可使用的通道,连接讷任海边土地北边的靠海公园和南面的海滨。讷任家族当然不愿众人可随意通过他们的土地在靠海公园和海滨之间来回走行。他们就拒绝该条件。海岸局拒绝了他们的反对,硬是把那条通道强加于讷任家族的开工纸上。
讷任家族就把加州海岸局告进州法院,州法院作了有利于讷任家族的判决。州法院不认为政府的讲法是可成立的,政府的争辩是新屋会给海岸线的视线造成障碍,所以讷任家族要补偿公众的的一点损失,给公众有一便利的通道。讷任家族则争辩政府强加于业主的开辟通道条件,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政府不能征用土地而不给补偿的条款。州法院不认为政府有足够证据显示改建的房屋会造成公众接近海边不便。州法院于是把该条件从开工纸上删除。
海岸局上诉至加州上诉法院,该法院推翻下面州法院的判决,该法院认为政府的附加条件并不过分,也没有违宪。他们认为虽然附加的条件会减低讷任家族的产业的价值,但是并没有剥夺讷任家族合理使用该土地的权力。不服判决的讷任家族就把本案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加州海岸局的附加条件是违宪的。该法院分析如下﹕如果加州政府要求讷任家族在他们的土地开辟一条永久性的通道给公众接近海滨而不是一个给开工纸的附加条件﹔本法院会毫无疑问认为政府占有私人土地。政府征用私家土地并不违宪,只要政府合理地弥补业主。本法院已经多次裁定任何政府的行为将会引起永久的占用私家土地,就是征用不管其目的是为了十分重要的公众利益,或占用的土地会对业主造成只有微小的影响。
那么在开工纸上附加开辟一公众人在私家土地上有通过权的道路是否构成“征用土地”。我们已经裁决过,政府可以规划土地的使用,只要规划是符合政府的利益“LEGITIMATE STATE INTEREST”,并且不否决业主使用土地的经济利益。限制土地使用也可能构成“征用”,如限制土地使用是不合理的,并且不有利于政府的利益无关。
本案中的政府争辩﹕他们要保护公众,看没有心理的阻碍,看海滩的能力和保证海滩不拥挤。如果政府加在讷任家族开工纸上的条件能达到此目的,并且同时不会太大地干涉到讷任家族使用该土地的权力,政府的附加条件不构成违宪。譬如政府可规定建造房屋的高度及宽度的限制或禁止建造篱笆等。政府甚至可要求讷任家族建造一瞭望台作为发开工单的条件,来弥补因建造新房使公众失去看海滩的角度。总而言之,只要政府的附加条件是在行使合理的权力并在维护同一个目的之下。
但是,如果政府的附加条件与其要维护的目的不符合时,就可能构成“征用” (taking)。如果建屋的开工单上的附加条件与政府想要维护的目的无关,那么这样要求是十足的勒索。本案中的政府基本论调是讷任家族的新屋会造成“视线阻碍”,但要求讷任家族在自己的土地上向公众开放一条通道(easement),却不能改变政府的原来要保护“视线”的目的。所以加州政府给讷任家族开工单附加条件是与土地规划使用的目的无关。
加州海岸局保护公众接近海滩的利益可能是非常好的主意,但是它们不能让讷任家族及其它海边居民去承受,提供通道。加州政府可能是非常好的主意,但它们不能让讷任及其它海边居民去承受提供通道。加州政府可利用征收土地的权力去购买那些海边土地,如果政府想要一条通道穿过讷任的土地,它们就要为它支付钱资。
意案请查:Nollan v,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483 U.S.825(1987)◇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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