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犯罪方兴未艾 打击骇客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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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报导】防制骇客系列报导之一(中央社记者李安东台北二十三日电)近年来网际网路在全球蓬勃发展,骇客利用电脑犯罪也无远弗届,具备了广泛迅速、不特定、智慧和隐匿等特性,法界人士认为,电脑犯罪方兴未艾,而且防不胜防,光靠执法已难以有效防制,必须人人负起责任,共同打击骇客。

一般大众习将侵入他人电脑,窃取资料或攻击破坏程式者称为“骇客”(Hacker),不过电脑业者表示,事实上,这类不法人士应称为“怪客”(Crack er)。

而“骇客”和“怪客”的不同,在于“骇客”入侵他人电脑后,主要目的不是使他人受害,只在证明自己的实力和满足个人欲望,但“怪客”则为非作歹,利用电脑犯罪。

法界人士归纳利用电脑犯罪,所触犯的刑法相当广泛,包括诽谤、诈欺、色情、毁损、煽惑犯罪、侵害著作权、窃盗、侵占、不实广告与赌博等,实务上甚至杀人都有可能。

过去国内发生的重大“怪客”案件,在民国八十四年有大学生制作CIH病毒,造成全球六千万台电脑当机,过去也曾发现若干政府机关被中国大陆骇客植入“特洛伊木马病毒”,前年六月中国电视公司被骇客窜改首页资料,今年三月建中学生入侵总统府网站等,都相当令人震惊。

在国外,科技最先进的美国也不能幸免于难,白宫和五角大厦都曾遭受过骇客攻击,一九九五年花旗银行在纽约曼哈顿的总行,还被来自俄罗斯的“怪客”一天之内盗领了四百万美元,情节犹如科幻小说。中国大陆的“怪客”在一九九八、九九年两度侵入美国“洛斯阿拉摩斯国家实验室”盗走核子和大量敏感资料,电脑已被认为是最强大的犯罪工具。

为了因应层出不穷的电脑犯罪模式,法务部调查局表示,行政院自民国八十八年九月起,订定了“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资讯安全管理要点”和资讯安全管理规范,同时,法务部也推动立法院修法,通过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八条至三百六十三条,以防制电脑犯罪。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电脑犯罪大至造成金融体系崩溃、危害国家安全都有可能,国人必须共同努力,才能将伤害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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