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立法争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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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电)中国大陆第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二十二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不过,据北京中国青年报指出,这项立法历程长达四年,涉及一些敏感问题,争议不少。

据指出,这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涉及的一些敏感规定包括:

首先,捐献器官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患者申请移植人体器官,需向医院提出,医院对患者的资料进行登记后,再报送给红十字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该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资格,并按核定的类别进行移植,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其次,近亲属可签字捐献死者器官。条例规定,如果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可以捐献死者人体器官。

第三,器官移植按照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条例特别强调,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排序的公平性,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才可以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第四,捐献移植适用对象不包括精子、卵子以及胚胎。条例对适用于捐献移植活动的人体组织范围做了必要的限定。规定适用对象不包括血液及其制品、精子、卵子以及胚胎。限定的原因是中国大陆对血液及其制品的捐献移植,已由献血法做了规定。而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目的,在于人工帮助创造新生命,与此条例挽救生命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涉及诸多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将其排除在适用对象范围之外。第五,两名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才可进行移植。据指出,立法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是关于要不要在条例中引入“脑死”的概念。赞成与反对者数量相当。结果条例对捐献者的死亡做出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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