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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选举公报 邮奖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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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百万奖金就在选举公报里!以往公职选举选举公报内容都只有刊登候选人政见、号次、相片、姓名、背景资料及选举投票有关规定宣导事项,但今年的立法委员选举公报将变得很不一样,中选会今年将举办“看公报、拿大奖”,进行公报有奖征答活动,而且奖金、奖品创下历年征答活动最高纪录,头奖为一百万元现金。

为加强宣导净化选风以及投开票规定,中选会举办立法委员选举看公报、拿大奖活动,企划文案日前定稿,总计将有六道是非题,内容包括净化选风、禁止携带手机投票等选务宣导内容,答案就在公报内容中能找得到,民众可以影印或剪下公报上的问答题,邮寄至中选会参加有奖征答活动,但以二十岁以上具有投票资格的选举人为限,而且一个人只能寄一份,若经发现有身份重复情形,无论是否中奖,一律取消资格。

中选会表示,这次有奖征答活动奖金、奖品价值总计一百五十万元,除头奖一百万元现金,还有包括手提电脑、数位相机、语言翻译机、手机、MP3等奖品。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12月11日民众参加立委选举投票时千万不要携带手机入内,违者将受处罚。

中选会指出,根据新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投票人一律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违者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选会官员表示,在行动电话已经普遍具有照相功能的情形下,为避免投票时发生违反秘密投票事件,今年三二○总统大选投票,中选会就已透过修订选务人员手册的方式,要求选务人员在民众进入投票所领票前,应先寄放手机或摄影机,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并未明文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投票所规定,因此在当时只具规劝性质。

根据新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选举人及协助身心障碍者投票的家属,一律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违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违规开罚将于法有据。

官员强调,不只是选举人禁止在投票所内使用手机或摄影机而已,即使关机携入投票所也在禁止范围。

在具体措施上,投票日当天全国各地投票所入口处,都会张贴“禁止携带手机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投票”标示,选举人进入投票所后,负责查验国民身份证的管理人员会先口头告知,如果民众有携带相关物品,就必须交由投票所主任监察员代为保管,并于物品上贴上标签,待完成投票行为后,再由主任监察员验明身份后发还。

官员说,若选举人在被告知规定后,没有主动出示并交付保管手机或摄影器材,违规行为一旦被发现,投票所主任管理员将会同主任监察员做成纪录,并请警卫连络警察单位派员处理,同时电话通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监察小组。

重大天灾 中选会可停止投开票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停止投开票作业权限不再仅限于“由下而上”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中选会也将可“由上而下”直接公告停办投开票作业。

中选会委员日前组成专案小组研议“公职人员选举及公投投票日遇有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处理原则”,决定透过修法,授权中选会就是否停办投开票的认定标准以及程序订定办法,除现行只有个别投开票所“由下而上”的方式外,再增加一定规模条件下,由中选会“由上而下”公告停办投开票作业。

根据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四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选举投票或开票,遇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开票时,应由投、开票所主任管理员报经直辖市、县(市 )选举委员会核准,改定投票或开票日期或场所,若为中央、直辖市公职选举或县(市 )议员、县(市 )长选举,分别层报中央或省选举委员会备查。

但官员指出,现行规定在发动程序的设计上,只是“由下而上”,而且只能应付个别、零星投开票所发生状况,一旦遇到大规模天灾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投开票难以顺利执行时,就没有一套中央改变投开票日期或场所的机制,而且认定标准也付之阙如。

中选会委员会议特别组成专案小组研议,原本打算以订定要点因应,但经讨论后认为,基于“法律保留原则”,一切行政作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决定循修法方式,在相关条文中增订授权中选会就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发生时,可以改定投票或开票日期或场所的相关办法与认定标准。

官员指出,根据专案小组共识,未来如果只是小规模投开票作业受到影响,仍将依现行“由下而上”的模位理,但若为大规模、全面性或达一定规模以上天灾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就会采取“由上而下”的模式,由中选会直接公告全面或局部地区改定投票或开票日期或场所的指令。

官员说,有关由中选会直接下达停办投开票作业的天灾或不可抗力事由的规模,界定标准如何,将待日后完成修法后,中选会在办法中另订。

至于类似SARS等重大疫情发生,是否应停办投开票的问题,官员说,仍应由卫生主管机关来判断,中选会将根据卫生主管机关的分析建议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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