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女警 被构陷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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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讯】(希望之声记者余莲报导) 希望之声电台的【茶余饭后】节目近日收到大陆的听众广西中驰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新律师对广西当地政府的投诉。杨律师表示﹐由于他曾给因检举上级而受打击的广西合浦县公安局的女警察张耀春提供法律帮助﹐而被当地公安局打击报复诬陷他嫖娼并遭到收容教育6个月。杨律师认为香港的何伟途议员在广东的遭遇也与他自己的经历十分相似。他表示﹐国务院关于嫖娼的收容条例给予了大陆警察过多的权力﹐以至于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想整谁就整谁。附杨律师的控告书及有关女警张耀春的报导。

被控告人﹕苏立辉﹐男﹐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局长。被控告人﹕陈志强﹐男﹐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控告事由﹕打击报复事实及理由﹕

一﹑我被合浦县公安局局长苏力辉及法制科科长陈志强打击报复的起因。

1998年6月﹐合浦县公安局的女警察张耀春因检举合浦县公安局内部一些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被该局通过合浦县人事局于2001年2月2日作出辞退决定。张耀春不服该决定便通过《南方周未》记者进行采访后﹐《南方周未》于2001年4月12日将该局的许多违法违纪行为及辞退张耀春的有关情况予以登报暴光。

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张耀春到合浦县政府部门办理其申诉事务。下午﹐合浦县公安局在北海市以其扰乱机关秩序为由对其实行鞍押于合浦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院内。张耀春即通过其家属电话叫我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到巡警大队后﹐看见张耀春被该局巡警大队民警用手拷反手拷于该巡警大队院内正中位置的铁柱上﹐并且已经持续三﹑四个小时不得食饭和小便。我看见此情况后﹐便责备巡警的一些人﹐并顶撞他们几句﹐巡警的那些人马上就将我参与此事向公安局局长苏力辉汇报。我后来被苏力辉打击报福的祸根就因此事而种下。

二﹑我被合浦县公安局以涉嫌嫖娼为名进行行政处罚的经过。 2003年6月13日下午﹐我在合浦县廉州镇金鸡大道的路边的汽车修理店修车时﹐认识一位自称为姓“许”的女子。该女子得知我的身份后就主动跟我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我发现其谈吐风趣并不时透露些她作为“某官员情人”的秘密﹐我对此事颇感好奇﹐就约她到冰花摊上饮茶。过不久﹐她带着一男一女在红林食街门口上了我的车。当我开车到离合浦县火车站摩托车教练场路边的冰花摊约20米的地方时﹐因汽车大灯线路发生故障﹐我只好停车修理﹐同车的另一男一女离车先去冰花摊饮茶﹐该姓许的女子说天气太热﹐就坐在我的车上吹冷气。过了几分钟﹐当我将车修好后﹐就坐回驾驶室调试。约一分多钟后﹐就有警察拉开我的车门指控我“嫖娼”﹐并强行带回合浦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调查并要我承认所谓的“嫖娼”一事。我当时辩解说自己并没有“嫖娼”﹐而是在修车。当时我还指着还没盖上的汽车前盖﹐并伸出修车时沾满油污的双手给警察看﹐但该局警员不予理会。后来我要求进行物证检查﹐以证明双方没有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在场警员搜遍全车亦无法搜出任何物证。2003年6月14日该局在连续多次询问都无法取得我的口供的情况下﹐只凭该姓许的女子承认所谓的“口供”和该局警员的陈述作为证据﹐认定我进行“嫖娼”﹐给予我“行政拘留15天﹐罚款1650元”的行政处罚﹐并以“我不肯认错”为由给予我“收容教育一年九个月”的决定。在合浦县公安局作出以上决定后﹐该局警员仍继续对我进行盘问。6月16日﹐在该局警员多次询问并承诺可以从新给予从轻处理(即撤销收容教育)的情况下﹐我为了尽快获得自由﹐被迫违心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

三﹑我申诉的经过。我自6月14日起被合浦县公安局羁押于合浦县行政拘留所将近两个月后﹐均不见合浦县公安局承诺重新处理对我的处罚问题﹐知道他们整我之心不改﹐并不是什么认错不认错的原因﹐我便依法向北海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并向广西区公安厅和区人大提出申诉。区公安厅法制处及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对我的申诉很重视﹐要求北海市公安局要严格依法办案。但北海市公安局于2003年9月2日仍然作出维持合浦县公安局第006031号治安管理裁决和对我收容教育更改为6个月的决定。

四﹑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问题 。

1﹑合浦县公安局认定嫖娼的事实不清。首先我并不知道该女子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只将她当成一个朋友交往已。我约该女子的目的仅仅是饮茶聊天﹐否则不会带其去冰花摊。其次﹐在那狭窄的汽车前排座位是无法发生性行为的﹐而且当时的地点也不适合(离冰花摊约20米左右)。实际上我当时双手沾满了油污﹐该女子也不可能同意与我进行什么性行为的。

2﹑合浦县公安局认定我嫖娼的证据不足合浦县公安局在作出治安处罚裁决时﹐仅仅依据该逼供所得的(我在巡警大队院内接受询问时﹐当时听到隔壁传出那女子的痛苦叫声)那女子的口供和办案警员的陈述作为证据是违法的。事实上﹐当时天色已很晚﹐并且我的小汽车加装有太阳纸﹐就是白天也难看清车内情况﹐何况是晚上﹖我当时特别提出要求要办案民警采集物证﹐但是其却没有采集或采集不到。我认为﹐物证是说明一切事实的关键﹐只有人证﹑物证齐全才能说明事实真相。至于该局作出裁决后﹐我的所谓承认﹐并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该局作出裁决后的第三天才收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该局在6月16日收集我所谓的承认口供不得作为其定案的依据。

3﹑合浦县公安局以我嫖娼为由﹐对我进行处罚明显是打击报复我自2002年上半年因为张耀春被合浦县公安局羁押之事顶撞该局巡警那些人后﹐据有些人透露说﹐该局局长曾安排人专门对我进行电话监听和派人跟踪已有半年。合浦县公安跼天都在抓卖淫嫖娼的﹐所抓获的人员不计其数﹐但所抓到的人员都是罚款三千两千元或拘留15天了之。特别是那些专门从事卖淫的女子﹐有些不知抓了多少次。该局把从事卖淫嫖娼人员作为其搞创收的摇钱树。我被关押在拘留所时﹐那些教员曾对我说﹐与我所谓的嫖娼的女子曾多次被抓获过﹐但从未决定对她们进行收容教育。退一步来说﹐我有嫖娼行为﹐也是初犯﹐为什么就决定对除了罚款﹑拘留之外﹐还有进行“收教”呢﹖而且收教时间居然长达一年九个月呢﹖《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局民警说我没有承认错误﹐说我要诉讼﹐这那能是他们决定收教的理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份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事实上他们因为张耀春到处上访﹐揭露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让他们难甚﹐他们把所在怨恨都往我身上迁恕﹐他们借此把我整惦。该局的法制科科长陈志强说﹐人称我“小黄帝”﹐局长苏立辉都要听我的。你告得赢共产党﹖他们把其所作所为说成是共产党的所为﹐把其个人说成集合体的共产党。我于6月14日被他们关押于合浦县拘留所后﹐该局特别交带拘留所的教员要特别关注我﹐并强调该所的教员有好长时间不准我家属及律师会见我。我作为一名律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业和职责﹐况且我并没有实质为张耀春提供多大的法律帮助﹐该局怎么能因为我为张耀春的申辩就怀恨在心﹑千方百计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呢﹖他们这样对我打击报复行为着实向社会特别是北海合浦一带宣布﹐那个律师敢貌犯他们的利益﹐必定不会好过。北海合浦一带的司法界特别是律师界的触动很大﹐很多人都说一句公道话﹕他们“太过分了”﹗该案发生后﹐我家属就向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报﹐并要求我律师所的陈主任亲自到合浦县公安局了解情况﹐陈主任提出要会见我被该局予以拒绝。我被收教期间﹐经合浦县及北海市人民医院的检查﹐发现患上脑动脉硬化(该病历存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但合浦县公安局拒绝我批准我保外就医﹐一心想折磨死我在监狱。2004年初﹐合浦县公安局以我嫖娼为由﹐又向广西区司法厅投诉﹐其目的是想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取消我的律师资格﹐从而在根本上对我进行打击报复。以上种种说明﹐苏力辉及陈志强其心何其毒也。综上所述﹐我认为苏力辉及陈志强的行为﹐明显是对我实行打击报复﹐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希有关部门关注重视我的控告﹐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并纠正其对我的错误裁决及赔偿我的精神及经济损失。

此呈 控告人﹕杨在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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