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的“初源状态”和“转化形态”

吴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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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讯】有关国家主权的问题,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论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制度——社会主权制度和国家主权制度》。这篇文章被四川新闻网、广东一家媒体及其他一些媒体转载过。我所写的政治论文一般都是与中共理论相悖或不同的,能够在国内媒体上传播的,是极少的。在这篇论文中,我提出了“社会主权”的概念,并以其与“国家主权”相区别而言,这是为了区分人民的权力(选举权)与国家机关的权力的不同。也正因为这一点才被很多媒体转载。而现在我却认为,这个“社会主权”概念的提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实,这也是我当时对于“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含义、内容的错误认识的缘故。

  在当今理论界中,并没有一种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正确的认识。就拿汉语词典中对于“国家主权”的定义来说,就是错误的。它把“国家主权”定义为:“一个国家应享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首先,这里的“国家”是指国家法人,还是指国家公法人,并没有明确;(关于国家法人与国家公法人的实质和区别问题,我另有一篇文章具体讲述。)其次,这里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主体主要还是指“国家机关”。所以,这种定义的实质就是把“国家主权”基本上等同于了“国家公权”。其实,这也是对于“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含义、内容的错误认识的表现。当然,我以前提出“社会主权”的概念可以说是比中共的那套理论更进步一些了,至少是把人民的权力与专制者们的权力(国家机关的权力)区分开了。但终究并不正确,亦不准确、不完整。

  那么,到底何谓“国家主权”呢?其实,用最通俗的话来讲:国家主权,就是指作为国家的主人的权力。也就是指掌握、拥有、占有这个国家的权力。那么,谁是国家的“主人”呢?中共说“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正确的,但还不准确。准确的来说,应该是“全民”,就是由全国所有的公民所共同形成的“全民共同体”。所以,国家主权,也就是属于这个“全民共同体”的权力。我们平常所说的“主权在民”、“人民主权原则”,其实就是要求国家主权由“全民”(“全民共同体”)掌握、占有。

  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主权是由“全民”掌握、占有的,那就是国家主权的“民主”;如果国家主权不是由“全民”掌握、占有的,那就是国家主权的“专制”。

  国家,其实也是一个建立起来的组织,它与一个建立起来的企业、公司或其它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是完全相似的。一个企业、公司、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有它独自的权力,一个国家,同样也有它独自的权力,这些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国家法人的权力,而国家法人就是“全民”,所以,“国家权力”其实也就是“国家主权”,就是作为国家的主人——“全民”的权力。(其实,现在理论界对“国家权力”的认识、理解、解释是错误的,关于国家权力、国家法人的问题,我另有一篇文章具体讲述。)既然这两者是同样的,那么,为什么我们的思想在认识和理解上总认为它们有所不同呢?另外,还有人民的一些权力、利益与国家机关的权力、利益总是牵扯不清(因而人民的权力总是被专制者们侵占)的问题,以及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国家主权民主”、“国家民主”的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思考了很久很久。后来,通过不断的解释和更正解释,现在,我终于想出了一种很好的解释,那就是“国家主权(国家权力)民主”的“初源状态”和“转化形态”的区别。

  其实,“民主”的出现和解释,就是从国家主权的民主与专制开始的。国家主权的民主,就是由“全民”掌握、占有国家主权。也就是由“全民”掌握、占有(一切)国家权力。中共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实也就是这个意思。我就把这种“由‘全民’掌握、占有一切国家权力(国家主权)”的理论状态,称之为“国家主权民主”的“初源状态”。

  “全民共同体”掌握、占有国家的一切权力,但是,总不能由“全民共同体”去实施所有的权力吧。从而,由此,也就产生形成了“国家公权(力)”,并且产生形成了掌握、占有这些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公法人”。而“国家公法人”则已是独立于国家法人(即“全民共同体”)之外的另一个、另一种法人。国家公权力亦已是独立于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之外的另一种新权力。这也就形成了“国家主权民主”的“转化形态”。这也就是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法人产生、独立时形成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法人是从国家权力(国家主权)、国家法人(“全民”)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一种新权力、新法人。因而,“国家公权”是一种不同于“国家主权”(国家权力)的权力。这权力是由国家公法人独立掌握、占有的,而不是由国家法人(“全民”)掌握、占有的。同时,从国家主权中也产生了另一个新的权力——“国家决公权”。所谓“国家决公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决定国家公权力的所属者的权力。也就是决定国家公法人是谁的权力。“国家决公权”的主要部分,就是“国家选举权”。我们平常所说的“公民的选举权”,就是国家选举权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决定国家主要公法人(主要官员)的权力。当然,“国家决公权”还包括着议会(人大)批准国家次要公法人(次要官员)的权力和其他一些国家公法人的任命权。所以,有一部分“国家决公权”是属于议会(人大)等一些国家公法人的。但是,“国家决公权”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国家选举权”,是属于“全民”(全民共同体)的。可以说,“国家决公权”是国家主权对内的主要内容;“独立自主权”则是国家主权对外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国家主权是国家中的“第一权力”。

  总之,“国家公法人、国家机关掌握、占有国家公权,“全民”、人民掌握占有国家决公权(主要部分),这就是国家主权民主的“转化形态”。我们也可以把这种形态看作是一种类似于企业(公司)的“占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情况。所以说,一个国家与一个企业的组成、状况等,其实是有一些相似之处的,这也就值得我们另做一些比较研究了。(我另有一篇《“组织”两大法人及两大权力论》具体讲述。)

  我们把国家主权的民主、国家的民主分为“初源状态”和“转化形态”之后,对“国家主权的民主”、“国家的民主”的认识和理解也就清晰了。“初源状态”,只是一种理论上、虚拟的权力状态,而并没有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力意义。所以,在法律上规定什么“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错误的,更是毫无任何积极现实意义的。相反,这样实质上是把国家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全民”的)与国家公权(属于国家公法人的)混淆在了一起,表面上看是“全民”(人民)侵占(占有)了国家公法人的权力,其实,却是国家公法人(专制者们)侵占了“全民”(人民)的权力。这也成为了现代的专制伪装“民主”的最好面具。而“转化形态”,则是把国家选举权、国家决公权、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与国家公权明显的区分了开来,那么,“全民”拥有哪些权力、国家公法人拥有哪些权力、一个政党又拥有哪些权力(其实,政党的权力无论是与国家权力,还是与国家公权力,都没有任何关联),这些也就很清楚了,那么,到底是谁侵占了谁的权力也就非常的明了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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