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士来台洽商规定放宽 最长可停留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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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 台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放宽大陆〔商务人士〕来台规定。申请人数部分,依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跨国企业等不同类别,每年申请人数为十五人至三十人,依照不同的商务活动类别,最长可停三个月。

目前核准来台从事商务活动的大陆人士平均每个月为一千五百人次,但企业普遍认为现行邀访规定限制过多,人数限制过严,不符所需,现行规范也过于复杂,因此,陆委会提出“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送请行政院审议通过。

办法中,除了放宽邀请单位资格条件外,也取消必须任职一定期间的限制,包括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专门性及技术性人员,不论任职期间多久都可申请。每年申请人数,则分别依照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办事处等不同类型及企业规模而有十五人到三十人额度,跨国企业的人数限制也可再放宽。

至于停留期限,则依照商务活动类别,分级管理,商务访问、考察、参加商展等可停留十四天,来台受训、验货、售后服务等则可停留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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