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尔本法轮功声明《华夏周报》失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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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华墨尔本报导)澳大利亚华夏传媒集团旗下的《华夏周报》上周五以头版头条刊登的一条新闻被指严重失实。由于该传媒集团与报道中的控告案有直接关系,澳洲有关部门正在追踪调查此事件。维省法轮功佛学会发出严正声明,指《华夏商报》违背和解协议。为此本报记者特采访了与本事件有关的《华夏周报》社长、编辑;维省法轮功佛学会发言人;维省公平委员会负责人、维省民事及行政法庭以及法律专家。

2004年12月17日,《华夏周报》以“维州法轮功组织状告华夏商报证据不足败诉”为题,头版头条报道了维州公平委员会向《华夏商报》及维州法轮功佛学会发出的撤诉通知书(Notice of Dismissal of Complaint)的消息,称“维省法轮功组织状告本地‘华夏商报’的法律行动被维省行政仲裁庭驳回而告失败,”并“对维州仲裁庭的这一决定表示欢迎”。然而在经过本报记者向各方咨询采访后,获悉这一陈述有原则性错误,特别是与原控方证词大相径庭。

法轮功方面表示,该报的新闻报道与事实是背道而驰的。法轮功维省发言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事件备忘录:2002年5月,维省中领馆组织了一系列反法轮功图片展,以众多诽谤不实之词及图片污蔑法轮功,并得到墨尔本一些不明真像的华人社团的支持和参与。《华夏商报》以媒体的身份参与并报道了这次活动,报道中多次使用了与中共同出一辙的诋毁法轮功之词,并谩骂法轮功创始人。维省有保护种族和宗教信仰的法案,而维省公平机会委员会则是专门协助司法系统处理这类投诉的部门。应此,法轮功佛学会于2002年5月向维省公平机会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投诉书。

法轮功佛学会当时请的一位法律顾问在阅读了法轮功学员提供的大量材料后表示,法轮功学员应该将此案告上法庭,并有充分的胜诉把握。公平机会委员会用了数月的时间对此投诉进行了调查,然后从2003年初起试图为双方安排坐下来讨论的机会。然而,在此后将近半年的时间内,被告方代表一直以工作忙或要回大陆出差等各种借口回避面谈。这样直到2004年2月底,双方才得以真正坐下来谈话。

直至2004年上半年,维省公平机会委员会的调解依然没有结果,因为在要求被告方道歉的问题上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后来,法轮功佛学会出于慈悲宽容、维护社区和谐的美好愿望,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向维省民事与行政仲裁法庭提出起诉。因此在此后的60天期限内,没有要求公平机会委员会帮助推进此案。公平机会委员会于是在此期限到期后,按程序给双方发出了这份撤诉通知书,以了结此案。

“令人遗憾的是,华厦商报竟然在行动上违背了双方在调解阶段达成的和解意愿。”维省法轮功佛学会在严正声明中表示。

法律专家表示,鉴于此事件仍在调查之中,目前尚不便作更多评论;但《华夏周报》这篇未署名的报道中出现了一个关键的误导性错误,即是,在报道撤诉决议时,文章中把‘公平机会委员会’与‘维省行政仲裁庭’两个概念偷梁换柱了。作出撤诉通知的是‘维省公平机会委员会’,不是‘维省行政仲裁庭’。公平机会委员会是一个“通过调解程序帮助人们解决有关歧视、性虐待、种族及宗教诽谤方面的投诉的组织,而不是仲裁法庭或法院。”通常是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的协议。委员会对控方及辩方的任一方不会做起诉、判决,不反对任何一方,也不做任何赔偿。既非法院,委员会不可能对任何一方作出胜败诉的裁决,也不可能做出任何一方“证据不足”的裁断。

维省公平委员会负责人在看了《华夏周报》的报道后指出,该委员会的撤诉通知书在控方决定接受调解、不再向维省民事及行政法庭进行法律起诉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就是说,案件在程序上还没走到法庭就了结了。因此不存在胜负或“被驳回”的概念。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已将该报道复印存档,并在翻译后详细审核该报道。若果真在报道上有程序错误,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维省民事及行政法庭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从程序上来看,《华夏周报》指的‘维省行政仲裁庭’应该是指维省民事及行政法庭。但是该法庭到目前为止尚未受理过这个案件。因此《华夏周报》有关“驳回”的陈述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华夏周报社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拒绝就此事件做出任何解释;该报编辑部一位编辑则在电话中回答说,这篇报道是《华夏周报》编辑部内部的记者写的。文章中提到的宋晓蓓是《华夏商报》的负责人,她说的话是对此事件的表态。但目前宋女士没上班,无法答复读者可能提出的问题。

《华夏周报》与《华夏商报》同属澳大利亚华夏传媒集团旗下,其行政总管为宋晓蓓。

本报记者将就此案作进一步深入追踪报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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