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公民有焚烧国旗的自由吗?

北京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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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讯】

国庆日的露天晚会

911之后,美国社会的凝聚力顿时显现出来。就如同当年珍珠港遇袭一样,突如其来的打击不仅没有摧垮美国,反而让美国举国上下进入了一种“同仇敌忾”的状态。一夜之间,美国的国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国各地。我在美国访问期间惊奇地发现:无论是大城市豪华宾馆的大门口,还是乡村农庄的篱笆前;无论东部的海港,还是中部的大平原;无论是游行队伍中,还是酒吧大厅里,鲜艳而灵动的星条旗处处在飘扬。红白相间的条纹,蓝色背景下的白色星星,是众多美国人强烈自豪的源泉所在。在高速公路和市区的街道上,我也经常看到插着星条旗奔驰的各种各样的汽车,它们形成了一条流动的国旗的河流。

美国独立日前夕,我应邀参加了得克萨斯州奥斯汀“海德公园教会”一次规模庞大的露天晚会。这场晚会在奥斯汀郊外一个教会拥有的大公园里举办,从下午五点开始一直到晚上十点。这里有像高尔夫球场一样宽阔的草地,草地边上还有湖泊和森林。停车场上已经停泊了数百辆汽车。美国人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也乐于为教会捐款,所以教会差不多富可敌国。

教会为教友们提供晚餐,每人只需象征性地交纳一美元,就可以领取一份包括猪肉汉堡、可乐和薯条在内的套餐食品。按照市场价格,这些食品大约要花十多美元。这天,数以千计的奥斯汀人携老带幼、全家出动,从下午起便自由自在地散坐在宽阔的草地上,欣赏台上唱诗班和乐队的表演。

因为这是一次庆祝独立日的活动,所以晚会的爱国气氛很是浓郁。很多人手中都拿着小小的美国国旗,还有一些只有三五岁的、还在蹒跚学步的孩子,手上也挥舞着国旗,像是在玩一个很有趣的玩具似。据说,美国的国旗大多是从中国进口的,911之后曾经一度供不应求,中国的许多企业让工人加班赶制,为此挣了一大笔钱。

晚会上,乐队演奏的乐曲中有美军海陆空三军及海军陆战队的军歌。几曲终了,大会主持人邀请一位参加过伊拉克战争的上校上台演讲。上校讲到前线的情况,人群热烈鼓掌欢迎。晚会的高潮是主持人呼召二战之后历次战争的老兵,请他们走上台来接受大家的敬意。于是,大约有四五十位白发苍苍、步履蹒跚的老人走上前来,他们松散地在台前站成一排。这些老人已然是慈祥的爷爷状,再也不复昔日战场上的英姿飒爽。主持人建议众人向的这些英雄们鼓掌,于是掌声雷动,场面非常热烈。最后一个活动则是晚上九点开始的精美绝伦的焰火燃放仪式,壮观的焰火表演一直持续了半个多小时。

这里是德州我理解普通美国人单纯的爱国之心,但我不太赞同教会的活动如此意识形态化、并与政府的政策高度“保持一致”。陪同我的奥斯汀市政府官员、在香港出生华裔何先生,是一位虔诚基督徒,经常参加该教会中的华裔分会的各种宗教活动。何先生说,他也不太欣赏母会的这种做法。何先生还意味深长地说了一句:“你要知道,这里是德州!”是的,这里是德州,是布什总统的老家。德州是美国清教传统最为坚固的地区之一,曾经以“孤星共和国”自居。何先生还告诉我,“海德公园教会”是美国西部最庞大、最富有、也最保守的教会之一,它与布什家族保持着某种密切的联系。因此,“海德公园教会”在宗教活动中加入“爱国主义”的成分并不奇怪。另一方面,它并不能够代表美国所有教会的政治立场。

七月四日,美国独立日那天,我到了加州的旧金山。在硅谷工作的华裔电脑工程师任松林先生驱车送我去最热闹的愚人码头。刚刚出门,任先生突然想起自己忘记在家门口悬挂国旗了,他对我说:“女儿一定会批评我的。”他的女儿是个刚刚上初中的小丫头,但是父亲一般都很“怕”女儿。于是,我们又掉过头去,任先生认认真真地把国旗挂在家门口的屋檐上,这才放心地上路。

这天上午,在愚人码头上有一场大型乐队表演,一位狂野的摇滚女郎身穿美国国旗图案的衣服,在台上声情并茂地演出。小丑们都戴着国旗图案的高帽子,在街头招摇过市。连今天卖的冰淇淋的盒子上,也是鲜艳的国旗图案。人们吃完冰淇淋,随手便把印刷着国旗的纸盒子被扔进了垃圾箱。星条旗色彩丰富,非常适于制作广告图案,甚至美女的比基尼泳装,也喜欢采用国旗图案。这些行为,并没有人觉得是对国旗的某种“大不敬”。加州是美国最“自由主义”的一个州,它与最保守的德州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加州人绝对不会像得州人那样举办一个正统的“爱国主义”的聚会,加州人更愿意以一种轻松幽默的态度来看待自己的国家和国旗。

在美国,国旗、国歌等国家政权的“象征物”与公民的言论自由之间,一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冲突和张力。我在与几位美国学者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专门询问过星条旗的历史。他们告诉我,美国国旗并不是和宪法一起庄严诞生的。两百年前,美国的开国元勋们集中精力设计一个既有权威、又不至于演变成独裁机器的政府,他们实在顾不上国旗、国歌、国徽这样一些象征物的设计。美国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而且其清教传统比较务实,所以早期的美国人对国旗之类的象征物看得不是太重。独立战争一直到建国之后几十年间,美国的国旗一直在变化。很少有美国人知道,美国何时才算是有了正式国旗。我也联想起了在波士顿议会大楼中看到的美国早期的各种国旗,确实是五花八门。

星条旗的演变按照一般的说法,星条旗出自一位名叫贝特西。罗斯的女裁缝之手。那是一七七六年五月末,华盛顿找到罗斯,向她出示一张草图,委托她制作一面旗帜。仔细研究了图案,罗斯建议华盛顿使用五角星,而非六角星。一年之后,大陆会议才正式通过了这一设计:十三道红白相间的的条纹,围成一圈,左上角则是代表十三个殖民地的十三颗星。后来,十三道条纹保持不动,而星星的数目则随着新州加入联邦而增加,直到最后一个州夏威夷的加入。

相对于美国人对国旗的忽视,我不禁联想起中国人对象征物的迷恋来。在近代民主革命的过程中,孙中山和黄兴两位多年并肩作战的领袖,没有在原则和价值方面产生过重大的分歧,却因为不同的国旗创意而纷争不已,乃至最后分道扬镳。这一举动,如果在美国的开国元勋们看来,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更看重原则的确立和宪法的制定,国旗之类的东西在他们眼中乃是末流。

二十世纪以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在海外,美国的国旗都经常遭到反对者的焚烧。一些与美国在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乃至国家利益上有冲突的国家,时常会出现愤怒的民众焚烧美国国旗的场景。但是,这些焚烧行为似乎并没有让美国走向灾祸和毁灭。同时,在美国国内,也经常发生公民焚烧国旗的事件。对于一个美国公民来说,焚烧国旗乃至以一种极端的反对派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是对美国的言论自由是否真实的最大考验。后来,我在旅美学者丁林的文章中读到了美国历史上“烧国旗”事件的来龙去脉。

“烧国旗”与ACLU“烧国旗”的契机出现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反越战和南方黑人民权运动之中。一九六七年,在纽约中央公园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抗议者焚烧了国旗。各报刊登的现场新闻照片,使之成为历史上最轰动的一次烧国旗。国会为此召集辩论,在第二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亵渎国旗法》。此后,据此展开了对焚烧国旗者的司法诉讼程序。

约翰逊在德克萨斯州一个政治集会门外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他被逮捕,并依据得州法律被判有罪和罚款。看来,得州确实是一个保守的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最先站出来帮助这位被起诉者捍卫他的言论自由权利。负责此案的肯斯勒律师指出,约翰逊的行为只是一个政治性的反政府声明,而这种象征性言论是应受宪法保护的。他举出约翰逊的证词:“因为我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我可以对国旗做我想做的任何事,而政府没有权利阻止我。”肯斯勒律师强调,政府无权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在我们见闻自己所痛恨的东西时,比遇上喜闻乐见的东西,更考验宪法第一修正案。它本来就不是为我们的喜好而设计的,我们喜欢的东西也根本就不需要一个宪法修正案来加以保护。”

肯斯勒律师的这段论述显然受到了自由思想家米克尔约翰的影响。米克尔约翰说过:“我们可以在公共讨论中自由地批评宪法,一如我们可以自由地为它辩护一样。它给予我们信仰和拥护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与我们的某些同胞拥护资本主义一样的自由。它表明,联邦调查局、外侨活动调查委员会、司法部及其移民事务局、总统忠诚令的所有镇压活动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它告诉我们,诸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等书籍可以在美国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发售,自由地传播,自由地阅读,自由地讨论,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质疑。这一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满足哪些特定的人的‘表达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需要。我们也不是要保护印刷者、传播者甚至作者的经济利益。它的目的是,美国公民只有充分、无畏地面对针对他们制度的一切辩护和一切批评,才适合实行自治。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于这样的基石之上,我们不应当在明显且即刻的枣甚至是极严重的枣危险面前畏缩倒退。”米克尔约翰是自由忠心耿耿的守护者,也是宪法忠心耿耿的守护者。因而,他是最好的爱国者。(参阅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此案几经周折,终于尘埃落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布列南指出,国旗确实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象征,可是,不能以此来压制任何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布列南大法官写下的这样一段经常为后人引用的话:“如果说,在第一修正案之下有一个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思想被社会视作冒犯、不能接受,就禁止这种思想作出表达。对此原则,我们不承认有任何例外,即使我们的国旗也被牵涉其中。”就这样,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了当时的《反亵渎国旗法》禁止和惩罚公民用烧国旗的行动来表达政治观点是违宪的。

对抗《国旗保护法》此后,在“爱国民众”的压力下,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新的立法来对抗最高法院的裁定,这就是一九八九年《国旗保护法》。ACLU再次站出来反对此法案。他们反对的手段,不是掀起暴动来推翻政府,而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在媒体上发表学者和律师的文章,向公众阐述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二是在现有的司法体系内开始诉讼程序。ACLU的律师诺曼。铎森教授指出,自约翰逊案件以来,议题的性质并没有变化,问题很简单:是保护国旗还是保护宪法,我们只能从中择一。他承认国旗是国家象征,也事关人民的感情,但他坚持认为,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保护国旗,却是不必要也不明智的。之所以不必要,是因为以损毁国旗作政治表达的人,事实上极为罕见。诺曼。铎森教授更指出,“亵渎”的概念实际上是针对宗教对象的,其它对象无论多么值得崇敬,都不应使其“神圣化”。他还指出,反对建立这个修正案的最重要原因是,自由的政治表达是两百年来美国自由的基石。“我们的政府制度足以自豪的一点,就是对其它国家会无情惩罚的言论表达,我们却能予以宽容。”

结果,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判定,一九八九年的《旗帜保护法》也同样违宪。“焚烧国旗虽然是一种具体行为,但实质上却是一种表达,焚烧国旗的目的是抗议,是表达一个观点,是探求真理。”由此,公民言论自由的原则得到了确立。

当年参与表决的最高法院法官肯尼迪在访问中国的时候,曾经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发表过一次题为《烧国旗——保护不得人心的政治表达方式》的演讲。他在演讲中说,最高法院的裁决最初遭到了公众和总统的强烈反对,全国各地都有人来信痛骂法官们是一群装聋作哑的傀儡。一年之后,人们才逐渐理解了这一判决的意义,许多人表示:“假如我说了一些政府不同意的观点,我也希望得到保护。”

肯尼迪大法官还讲述了一个青年律师的小故事。这个律师居住在加州北部的一个小镇上,有一天他的父亲怒气冲冲地来到他的律师事务所,拿着有最高法院裁决的报纸对他说:“你应当为自己是一名律师感到羞愧。”

老父亲曾经是二战战场上的战士,被德军俘虏后在集中营中关押了三年。战俘们常常搜集红色、白色和蓝色的碎布块,缝制出一面国旗。德国警卫一旦发现就要抢走旗子,并毒打他们。但他们又会缝制一面新的国旗。

年轻律师一时不知道如何平息父亲的怒火,他便把最高法院裁决书的副本交给了父亲。

裁决书中这样写道:“国旗同样保护侮辱它的人,这的确令人不快,但却是基本原则。”

两天之后,老父亲又来到儿子的律师事务所,他承认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对的:“它让我认识到,我当初在德国打仗时,是在为保卫宪法而战。”

这个小故事让这些中国未来的律师和法官们陷入了深思之中。一种不能容忍对它进行批评的价值观,必然是一种没有生命力的价值观;同样的道理,一件强迫人们顶礼膜拜的象征物,往往难以赢得人们内心深处对它的挚爱。

爱国方式的差异美国公民所拥有的焚烧国旗的权利,让我不得不表示羡慕。尽管近年来发生的焚烧国旗的事件越来越少,但此权利仍为公民所保有。与之相反,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人民网》报道,浙江省诸暨市农民吕伟先在公共场合撕毁、焚烧国旗,被当地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这是第一例侮辱国旗罪案。该报道指出,现年三十五岁的吕伟先是诸暨市陈宅镇沙塔村人。两千零二年六月七日下午,吕伟先冲进该村老年活动室,把悬挂在室内的国旗等物撕破,随后把撕破的国旗拿到村民赵志山的家门口点燃、烧毁。六月八日,吕伟先被警方刑事拘留。市人民检察院以侮辱国旗罪、寻衅滋事罪对吕伟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对国旗的崇尚,背后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爱国主义”的意识形态。对于“爱国主义”的实质,网络评论家“心不太急”指出:“美国早期社会党领袖、社会主义的鼓吹者戴柏思曾说:”在每个时代,只有暴君才把自己裹上爱国主义或宗教的外衣。‘爱国主义其实不是一种学说或主张,它天然地存在于每个公民的血液中,没有人不爱自己的国家,爱国本来是生活化的日常行为,只是每个人爱的方式和角度有差异,正如美国人冰淇淋上的国旗和比基尼上的星条图案是爱国,而中国人把五星红旗作成内裤穿上就有可能被以侮辱国旗罪起诉一样。人对自己工作过几年的单位都会深爱,何况自先祖以来就世代生存居住的祖国和自己血肉相连同一血脉的民族!但’每个时代总会把爱国当作一种主义的外衣裹在上的暴君‘,总是要恶毒地利用民众对自己祖国和对本民族的本能的爱,去实现自己另外的险恶目的,所以爱国主义就常常被借用去进行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欺瞒哄骗。“用陈独秀的话来说,爱国就是爱那个尊重公民自由的国家。爱国不能靠逼迫得以实现。

吕伟先案件显然违背了“人权高于爱国”的原则,司法机关打着捍卫抽象的“国家荣誉”的幌子公然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爱国固然是正当的,但即便是“恨国”也不应当被制止。我一向就对那些庞大的象征物充满了怀疑,我只爱具体的人和土地,而不会爱这些大而无当的象征物。因此,在我看来,司法机关的这种“捍卫”方式,不是国家的光荣,而是国家的耻辱,正如这位网络评论家所说:“浙江农民吕伟先焚旗,依现行刑法该入狱三十个月,也许三十个月后或三十年后,历史就已经进步得使我们在回顾此案时,有如回顾中世纪的宗教审判了。而此时,我想起来的,是文革一位戴帽地主,把毛泽东的照片从报纸上剪下来,塞入他家的户枢之下,早晚开门‘折磨’,遭人告发后,被判处死刑的‘中国判例’。”

在美国,作为一种“政治不正确”的表达方式,焚烧国旗的公民确实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和风险。但在美国却有像ACLU这样的民间组织为约翰逊们撑腰。当我与ACLU的律师和学者们交谈的时候,我也把吕伟先案件讲述给他们听。他们都惊奇地瞪大了眼睛,并有些“大惊小怪”地问我说:“在中国,没有像ACLU这样的组织帮助这个可怜的人吗?”遗憾的是,在今天的中国还没有出现作为公民自由“守护神”的ACLU。

──转自《北京之春》2004年二月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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