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返国可否领取公投选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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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讯】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兹就海外国民返国行使第十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权时可否同时领取公投选票乙事,依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函复说明如下:依公民投票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无褫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情事之一,在中华民国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得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之投票权人。前开投票权人年龄及居住期间之计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为准,并均以户籍登记资料为依据。以总统交付之“强化国防”及“对等谈判”等二项公民投票案,定于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举行投票,依上开条文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即民国七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以前出生,包括当日),至投票日前一日(即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在中华民国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即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包括当日)以前迁入设有户籍,至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包括当日)继续居住】者,始具有公民投票权。海外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之选举人,在国内并未设有户籍,不符上开法条关于居住期间之规定,不具有公民投票权。(驻美代表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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